佛山市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工作方案
為進一步完善綠色制造和服務體系建設,發揮綠色制造標桿示范帶動作用,推動行業、區域綠色低碳轉型升級,根據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廣東省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有關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分工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市級綠色制造名單梯度培育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遴選發布市級綠色制造名單并擇優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推薦。
各區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綠色制造名單培育管理,將本地區具備培育條件且有提升潛力的企業、工業園區列為培育對象,引導和支持相關單位持續完善綠色發展各項工作。
二、培育條件
(一)綠色工廠
1.注冊地和實際生產場所在佛山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且從事實際生產的制造型企業;
2.符合《廣東省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第七條相關標準要求。
(二)綠色工業園區
1.在佛山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具有法定邊界和范圍、具備統一管理機構的工業園區,且以產品制造和能源供給為主要功能;
2.符合《廣東省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第八條相關標準要求。
(三)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
1.注冊地和實際生產(經營)場所在佛山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是行業影響力大、經營實力雄厚、產業鏈完整、綠色供應鏈管理基礎好、在產業鏈發揮主導作用的企業,積極創建綠色工廠;
2.符合《廣東省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第九條相關標準要求。
三、創建程序
近3年存在《廣東省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第十八條所列情況的企業或園區(含園區內企業),不得申請、推薦和列入綠色制造名單。
(一)提交申請。企業、園區按照《廣東省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相關標準要求,編寫評價報告并通過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管理平臺(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簡稱“管理平臺”)逐級提交。
(二)開展培育。各區主管部門依據企業、園區在管理平臺上提交的申報材料,按程序進行符合性審核,通過審核的列為綠色制造名單培育對象并適時組織現場指導培育。培育對象應對照綠色制造名單相關創建標準持續開展綠色化改造提升。
(三)區級推薦。各區主管部門按照“優中選優、寧缺毋濫”的原則,在充分征求區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意見后,于每年5月30日前通過管理平臺將本地區具有代表性和引領性的培育對象推薦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四)公布名單。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照綠色制造名單標準體系組織評審,經充分征求市相關部門意見并公示無異議后納入市級綠色制造名單,予以公布。
(五)市級推薦。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擇優將市級綠色制造名單通過管理平臺推薦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六)補充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已公布的國家級、省級綠色制造名單同時列為市級綠色制造名單。
四、動態管理
(一)填報表格。已公布的國家級、省級和市級綠色制造名單單位應在每年3月30日前,通過管理平臺填報年度動態管理表,上報綠色制造關鍵指標情況。
(二)提交報告。通過各區主管部門審核的綠色制造名單培育對象、擬申報省級綠色制造的市級綠色制造名單單位應于當年5月30日前通過“管理平臺”提交評價報告(當年已根據《廣東省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提交評價報告的除外)。
(三)抽查復核。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各區主管部門按規定對綠色制造名單單位創建成效進行持續跟蹤和研究分析,以及現場抽查復核。發現存在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Ⅱ級(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實時上報。
(四)變更申請。國家、省、市級綠色制造名單單位如發生名稱變更或因投資、并購等原因造成實際生產經營范圍、生產地址、組織邊界與列入時發生重大變更的,應在辦理完相關手續后及時報所屬區主管部門,并在填報動態管理表時予以說明。所屬區主管部門對變更申請進行審核并提出變更意見,于每年推薦名單時,按名單發布權限統一逐級上報。
(五)移出公告。市級綠色制造名單中的企業或園區存在《廣東省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所列情況的,在發布年度名單時予以移出并進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