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院士工作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大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珠海市加快打造粵港澳大灣區創新高地,推進珠海市院士工作站建設、管理和服務工作,促進我市產業創新主體與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建立產學研長效合作機制,提升我市產業自主創新能力,根據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珠海英才計劃”加快集聚新時代創新創業人才的若干措施(試行)》(珠字〔2018〕6號)相關要求,以及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院士工作站,是指以市內企、事業單位為依托,以產業發展的技術需求為導向,以院士及其創新團隊為技術核心,以雙方自愿為原則,共同簽署雙方合作協議,聯合攻克產業關鍵、共性技術,培養科技人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及產業化的一種組織形式和載體。
第三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產業方向院士工作站的評審及管理工作。市財政部門負責經費保障工作。各區負責轄區內院士工作站建設的跟蹤服務工作。建站單位是院士工作站的建設與管理主體。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四條 院士工作站的主要任務包括:
(一)開展產業及企業發展戰略咨詢和技術指導。
(二)面向我市產業或建站單位產業發展需要,聯合多方力量,建立技術創新平臺,開展重大關鍵技術和共性技術的研究及產業化。
(三)引進院士及其創新團隊的科研成果和先進技術,促進成果開發轉化,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
(四)推動高層次科技人才隊伍建設,提高科技人才創新創業能力與水平。
第三章 建站基本條件
第五條 申請建立院士工作站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珠海市登記注冊并實際運營一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經營或運行狀況良好的企、事業單位。
(二)有相對集中的研發場地和院士工作站建設所需的工作條件和技術、管理團隊,能為院士及其團隊提供較好的科研條件。
(三)與 1 名以上的院士(含 1 名)已經建立緊密的合作關系,并已簽訂科研合作協議(有效期應涵蓋建站周期。如與2 名及以上院士合作,應同時簽訂多方合作協議),并與院士商定服務時間、合作方式等事項,共同開展技術創新活動。
(四)有明確的、實質性的研究課題、建設內容和穩定經費支持。
(五)引進院士團隊的研究方向符合我市產業和社會發展導向,雙方合作領域屬于我市支柱性產業,以及重點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對我市產業發展有支撐作用,有益于推動新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第四章 申報與評審
第六條 院士工作站申報認定遵循自愿性原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根據我市的年度建站計劃和工作重點,制定發布院士工作站年度受理工作指南。
第七條 市級院士工作站評審程序主要包括:資格審核、綜合評價、公示和認定。
(一)資格審核。各申請單位根據年度項目申報指南要求,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認定評價,在規定的時間內,通過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系統提交相關資料。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述第五條規定和指南要求,對申請單位的申報資質、材料等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申報要求或者申報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
(二)綜合評價。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科技中介機構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
(三)公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擬認定的院士工作站在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系統進行公示(公示期為 5 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
(四)認定。公示結束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主管部門聯合上報市政府批準認定后下達資助經費。
(五)授牌。市級院士工作站經認定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授牌,有效期 3 年。工作站應以依托單位和專業技術領域命名,稱為“珠海市×××(建站單位簡稱)×××(領域)院士工作站”。
第五章 經費與管理
第八條 對初次認定的市級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給予最高150萬元建站經費資助,具體分 A、B、C 三類:
(一)A 類:建站時與3名及以上院士簽約合作的,給予150萬元資助。
(二)B 類:建站時與2名院士簽約合作的,給予100萬元資助。
(三)C 類:建站時與1名院士簽約合作的,給予80萬元資助。
對于經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初次認定的廣東省院士工作站,按照與市級院士工作站相同的標準給予資助;一家建站單位只能以省級或市級院士工作站名義享受一次建站經費資助。
第九條 院士工作站建站周期為三年。原則上有效期內每一位院士或每一個建站單位只能有一個院士工作站可享受該辦法資助。
第十條 院士工作站運行良好且有效期屆滿后,建站單位如有新合作項目的,可以依照第三章和第四章規定再次申請認定并享受初次認定資助。
第十一條 建站資助經費用于院士工作站的科研、條件能力建設補助,由建站單位自行統籌安排使用,專帳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院士工作站的財政資助經費,以及評審組織等相關工作經費從市人才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三條 以同一院士工作站名義享受過市本級財政資金支持的,不予重復資助。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至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