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農村科技特派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科技特派員制度推行20周年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黨的十九大提出的鄉村振興戰略重大決策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員制度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3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科技特派員制度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6〕101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9〕1號)等文件要求,充分發揮農村科技特派員重要作用,規范農村科技特派員組織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科技特派員是經廣東省各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征集入庫,針對農村地區科技需求,承擔省級農村科技特派員重點派駐任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團隊,開展技術引進和成果轉化,創新創業服務,技術培訓和政策宣傳,農村建設規劃、農業生產、網絡銷售等技術服務,及其他服務“三農”的科技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各級農村科技特派員管理及有關的活動。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廣東省農村科技特派員實行分級管理,主要管理單位包括省、市、縣各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派出單位、對接主體等。
第五條 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統籌規劃和組織實施全省農村科技特派員工作,組建和管理省級農村科技特派員隊伍,完善管理制度、創新工作機制;
(二)組織實施省級農村科技特派員重點派駐任務及相關工作;
(三)開展省級農村科技特派員征集入庫、選派對接、考評獎勵、培訓交流,農村科技需求征集,農村科技特派員工作的宣傳報道和典型案例征集等工作。
第六條 地市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組建和管理本地區市級農村科技特派員隊伍,負責統籌協調相關資源,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激勵政策、創新工作機制;
(二)負責轄區內各級農村科技特派員的工作銜接和協調指導,推動農村科技特派員與轄區內行政村、農業企業、星創天地、農業科技園區等涉農主體對接;
(三)開展市級農村科技特派員征集入庫、選派對接、考評獎勵、培訓交流,本地區農村科技需求的收集,以及本地區農村科技特派員工作的宣傳報道和典型案例收集,并及時將本地區開展農村科技特派員工作情況報送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 派出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組織、審核、推薦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各級農村科技特派員,統籌協調相關資源,完善管理制度,創新工作機制;
(二)負責本單位農村科技特派員的派出管理、考評獎勵、培訓交流,收集本單位農村科技成果和典型案例,開展宣傳報道,并及時將本單位農村科技特派員工作情況報送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
(三)作為責任主體負責本單位承擔的省級重點派駐任務總體方案制定、具體落實推進及專項資金的統籌支出和監管。
第八條 對接主體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所對接的農村科技特派員的工作銜接和保障,必要時客觀地為其提供工作成效證明;
(二)收集并向各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反饋農村科技需求。
第三章 征集入庫
第九條 省級農村科技特派員采取審核入庫制,入庫后具備承擔省級對接任務的資格。派出單位根據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相關要求征集、審核、推薦本單位擬選派的專業技術人員,匯總人員信息表,報送至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核并公布的專業技術人員正式成為省級農村科技特派員。
第十條 省級農村科技特派員入庫基本條件包括:熱心“三農”工作;須為在粵具備法人資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發機構等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具有本科(含)以上學歷或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第十一條 市級農村科技特派員庫由各地級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市級農村科技特派員主要來源于本地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合作社等單位,當地駐村工作隊員、大學生村官、返鄉青年等技術人才也可擇優納入市級農村科技特派員庫。鼓勵組建縣、區、鎮級農村科技特派員隊伍。各級農村科技特派員人員原則上不重復。
第十二條 在粵開展科技服務的省外院士團隊、知名專家團隊及承擔對口支援任務的團隊,由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邀請,經團隊負責人和所在單位同意,并通過相關程序后,納入省級農村科技特派員庫。
第十三條 省科技廳聯合省委農辦、省扶貧辦、省農業農村廳、省教育廳、省林業局、省科協等部門開展農村科技特派員入庫、選派對接和需求調研等工作;聯合省委組織部發動符合條件的駐村第一書記加入農村科技特派員隊伍;聯合省衛生健康委開展醫療衛生類農村科技特派員的入庫和管理。
第十四條 在庫的省級農村科技特派員應積極開展科技服務活動,并接受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派出單位的管理。
第四章 重點任務選派管理
第十五條 組織申報。省級重點派駐任務面向全省農村科技特派員派出單位開放申報。派出單位負責組織本單位省級在庫農村科技特派員及對接任務的征集、審核和推薦。
第十六條 基本要求。原則上要求由3名左右專業相近或專業互補的農村科技特派員組成工作團隊承擔對接任務,每個團隊對接2~3個對接主體。派出單位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多次申報對接任務,但不同批次申報內容不能重復。
第十七條 開展實施。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核各單位報送的對接材料,經相關程序確定并下達對接任務和經費。省級重點派駐任務實施周期一般為5年。派出單位負責本單位省級重點派駐任務的總體協調、推進實施、考評總結等工作。承擔對接任務的農村科技特派員應及時、積極地開展相關工作,并做好工作過程、工作成效等相關佐證材料的收集整理。涉及農村科技特派員團隊人員、對接地區、任務目標等工作重大調整變更,派出單位應及時與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商議并報送書面材料,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反饋。
第十八條 資金管理。省財政廳研究編制農村科技特派員資金預算,省科技廳研究制定資金分配方案及績效目標。專項資金實行“包干制”,由派出單位專賬核算,統籌用于派駐任務工作開支,派出單位應制定省級重點派駐任務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第五章 監督考評
第十九條 采取分級方式對農村科技特派員工作進行考評。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省級農村科技特派員派出單位、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評,原則上要求各承擔省級重點派駐任務的團隊每年深入基層開展科技服務不少于2次,各單位、部門每年提交農村科技特派員工作報道或工作總結材料不少于1次。各派出單位、部門負責對本單位、本地市農村科技特派員所開展的相關工作進行考評,并將考評情況于每年11月30日前報送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各級農村科技特派員開展的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不接受管理、長期未開展科技服務活動、嚴重失信、違法違紀等情況的,將取消其農村科技特派員資格,根據國家和省有關科研信用管理規定,進行相關信用記錄處理。
第二十一條 省科技廳聯合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每年通報表揚一批農村科技特派員及組織實施單位,同時在各級相關部門舉辦的各類評優活動中優先推薦。農村科技特派員承擔省級重點派駐任務視同承擔省級科技計劃項目。農村科技特派員科技服務和創新創業經歷可在職稱評審時視同基層工作經歷。
第六章 培訓學習
第二十二條 農村科技特派員應參加專題培訓學習,及時了解和掌握科技政策、工作技巧和專業技術知識,提高業務素質和專業技術水平。相關培訓課程,經本單位人事管理部門認可,可納入當年度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專業課學時。
第二十三條 各派出單位每年應組織不少于3場的專題培訓活動。
第二十四條 鼓勵農村科技特派員在廣東科特派APP學習“三農”政策、工作實務等課程,了解和掌握工作規范、管理要求和相關政策。
第七章 宣傳活動
第二十五條 省科技廳聯合省教育廳、團省委、省科協等部門開展暑期(寒假)大下鄉活動;聯合省委宣傳部、省科協、省地方志辦等部門開展農村科技特派員宣傳工作,展示農村科技特派員風采,在各類媒體進行廣泛宣傳,為農村科技特派員開展科技服務營造良好氛圍。
第二十六條 各派出單位、部門要用好廣東省農村科技特派員微信公眾號、廣東科特派APP、工作交流群、郵箱等渠道開展工作互動。
第二十七條 加強對農村科技特派員工作的宣傳報道。承擔重點任務的單位及個人每年須通過自媒體或公共媒體報道工作的進展情況。派出單位、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每年須對農村科技特派員工作情況進行總結提煉,及時報道工作做法和成效,并及時將信息反饋至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派出單位須于每年4月30日前推薦報送優秀農村科技特派員典型案例至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