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
國科發區〔2018〕300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引導我國科技企業孵化器高質量發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快速成長,構建良好的科技創業生態,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上水平,加快創新型國家建設,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含眾創空間等,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創新創業人才的培養基地、大眾創新創業的支撐平臺。
第三條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圍繞科技企業的成長需求,集聚各類要素資源,推動科技型創新創業,提供創業場地、共享設施、技術服務、咨詢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等服務,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創業存活率,促進企業成長,以創業帶動就業,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
第四條 孵化器的建設目標是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構建完善的創業孵化服務體系,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體多元、類型多樣、業態豐富的發展格局,持續孵化新企業、催生新產業、形成新業態,推動創新與創業結合、線上與線下結合、投資與孵化結合,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促進實體經濟轉型升級,為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提供支撐。
第五條 科技部和地方科技廳(委、局)負責對全國及所在地區的孵化器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二章 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條件
第六條 申請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孵化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機構實際注冊并運營滿3年,且至少連續2年報送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2.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個的資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占機構總人數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指接受科技部門、行業協會或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
5.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5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30%;
6.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3家;
7.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應達到20家以上。
第七條 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5%以上,且提供細分產業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可按專業孵化器進行認定管理。專業孵化器內在孵企業應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2家;累計畢業企業應達到15家以上。
第八條 本辦法中孵化器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孵化企業:
1.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應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2.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3.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九條 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1.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2.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500萬元;
3.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
4.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十條 全國艱苦邊遠地區(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艱苦邊遠地區范圍和類別規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孵化場地面積、在孵和畢業企業數量、孵化資金規模、知識產權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第三章 申報與管理
第十一條 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申報程序:
1.申報機構向所在地省級科技廳(委、局)提出申請。
2.省級科技廳(委、局)負責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并實地核查,評審結果對外公示。對公示無異議機構書面推薦到科技部。
3.科技部負責對推薦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公示結果,合格機構以科技部文件形式確認為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十二條 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含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按照國家政策和文件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科技部依據國家統計局審批的統計報表對孵化器進行規范統計,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應按要求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第十四條 科技部依據孵化器評價指標體系定期對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開展考核評價工作,并進行動態管理。對連續2次考核評價不合格的,取消其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資格。
第十五條 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認定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三個月內向所在地省級科技廳(委、局)報告。經省級科技廳(委、局)審核并實地核查后,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科技部提出變更建議;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科技部提出取消資格建議。
第十六條 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評審資格,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在評審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四章 促進與發展
第十七條 孵化器應加強服務能力建設,利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提升服務效率。有條件的孵化器應形成“眾創—孵化—加速”機制,提供全周期創業服務,營造科技創新創業生態。
第十八條 孵化器應加強從業人員培訓,打造專業化創業導師隊伍,為在孵企業提供精準化、高質量的創業服務,不斷拓寬就業渠道,推動留學人員、科研人員及大學生創業就業。
第十九條 孵化器應提高市場化運營能力,鼓勵企業化運作,構建可持續發展的運營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響力。
第二十條 孵化器應積極融入全球創新創業網絡,開展國際技術轉移、離岸孵化等業務,引進海外優質項目、技術成果和人才等資源,幫助創業者對接海外市場。
第二十一條 各級地方政府和科技部門、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及其相關部門應在孵化器發展規劃、用地、財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條 各地區應結合區域優勢和現實需求引導孵化器向專業化方向發展,支持有條件的龍頭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投資機構等主體建設專業孵化器,促進創新創業資源的開放共享,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
第二十三條 各地區應發揮協會、聯盟等行業組織的作用,促進區域孵化器之間的經驗交流和資源共享。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省級科技廳(委、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孵化器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負責解釋,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犊萍计髽I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國科發高〔2010〕680號)同時廢止。
廣州市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辦法
穗科規字〔2021〕5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打造“雙創”升級版的意見》(國發〔2018〕32號)、《廣東省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辦法》(粵科高字〔2020〕114號)、《廣州市科技創新條例》和《廣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規定,推動廣州市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專業化、資本化、國際化、品牌化發展,構建更加良好的科技企業成長生態,以創新創業帶動就業,加快建設科技創新強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是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企業加速器等多種形態孵化載體的統稱,是科技企業孵化鏈條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眾創空間以創業者、創業團隊、初創企業為服務對象,主要功能是提供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以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孵化服務。
第四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以科技企業為服務對象,配備專業服務團隊,主要功能是通過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技術服務、咨詢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等服務,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創業存活率,促進企業成長。
第五條 科技企業加速器(以下簡稱加速器)以高成長科技企業為服務對象,主要功能是通過提供滿足企業加速成長的發展空間,配備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平臺,提供企業規模化發展的技術研發、資本對接、市場開拓等深層次孵化服務,加速科技企業做大做強。
第二章 眾創空間
第六條 申請廣州市眾創空間培育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1.廣州市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專職孵化服務人員不少于3名。
2.具有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并在廣東孵化在線育成服務平臺完成登記備案。
3.提供不少于20個創業工位,配備公共服務場地和設施。
4.可自主支配的場地面積不小于300平方米,屬租賃場地的,應當保證自申請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總面積的50%,其中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超過總面積的20%。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眾創空間提供給創業者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接待區、項目展示區、會議室、休閑活動區、專業設備區等配套服務場地。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免費或低成本的互聯網接入、公共軟件、共享辦公設施等基礎辦公條件。
5.具備天使投資功能,設立或合作設立不低于100萬元的孵化資金;上一個非自然年度獲得投融資的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數量不低于2家(個)。
6.入駐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數量不少于10家(個),創業團隊上一個非自然年度注冊為企業的數量不少于2家。
7.配備至少2名創業導師并實際開展創業輔導服務。
創業導師是指接受科技部門、行業協會或科技企業孵化載體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等。
8.上一個非自然年度開展的創業沙龍、投資路演、股權眾籌、創業大賽、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不少于10場次。
第七條 眾創空間的服務對象及時限應滿足以下要求:
1.眾創空間主要服務于以科技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為特征的創業團隊、初創企業或從事軟件開發、硬件開發、創意設計等群體。
2.初創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眾創空間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24個月。
3.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入駐時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
第三章 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八條 申請廣州市孵化器培育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1.廣州市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專職孵化服務人員不少于4名。
2.具有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并在廣東孵化在線育成服務平臺完成登記備案。
3.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小于2000平方米,屬租賃場地的,應當保證自申請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總面積的50%,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超過總面積的20%。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給在孵企業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餐廳和接待室、會議室、展示室、技術檢測室等配套服務場地。
4.具備投融資服務的能力,設立或合作設立不低于100萬元的孵化資金;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數量1家(含)以上。
5.在孵企業不少于10家。能夠提供細分產業領域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且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可申請專業型孵化器培育單位;專業型孵化器培育單位的在孵企業不少于8家,且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在孵企業占比不小于60%。
6.已申請知識產權的在孵企業不少于2家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在孵企業1家(含)以上。
7.配備至少3名創業導師并實際開展創業輔導服務。
第九條 廣州市孵化器培育單位滿足以下條件,可申請市級孵化器認定:
1.廣州市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專職孵化服務人員不少于5名;其中具有創業、企業管理等經驗或接受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人員不少于1名,具有投融資經驗的人員不少于1名。
2.具有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并至少報送1年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3.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小于3000平方米,屬租賃場地的,應當保證自申請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總面積的60%,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超過總面積的20%。
4.具備投融資服務的能力,設立或合作設立不低于300萬元的孵化資金且實際投資在孵企業不少于1家;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數量不少于3家。
5.在孵企業不少于20家。能夠提供細分產業領域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且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可申請專業型市級孵化器認定;專業型市級孵化器的在孵企業不少于15家,且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在孵企業占比不少于60%。
6.已申請知識產權的在孵企業不少于10家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在孵企業不少于5家。
7.上年度畢業企業不少于1家或在中國創新創業大賽廣州賽區以上(含)賽事中獲得優勝獎的入駐企業不少于3家。
第十條 本辦法中的在孵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應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2.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3.孵化時限一般不超過48個月。從事生物醫藥、集成電路設計、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十一條 在孵企業經孵化后(孵化時限不少于3個月)具備以下條件中的至少一條可認定為畢業企業:
1.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2.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300萬元。
3.連續兩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600萬元。
4.中國創新創業大賽廣州賽區(含)以上賽事中獲得三等獎及以上。
5.被兼并、收購或在包括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新三板等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四章 科技企業加速器
第十二條 申請廣州市加速器培育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1.廣州市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專職孵化服務人員不少于5名。
2.具有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
3.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小于20000平方米。屬租賃場地的,應當保證自申請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其中,入駐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總面積的50%,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超過總面積的20%。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加速器提供給入駐企業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餐廳和接待室、會議室、展示室、小試中試場地、技術檢測室等配套服務場地。
4.配套服務設施齊全,產業服務功能完善,建有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技術服務、產業化服務平臺,能夠為入駐企業提供深層次專業化服務。
5.具備為入駐企業提供加速融資服務的能力,設立或合作設立不低于500萬元的加速孵化資金;獲得投融資的入駐企業數量1家(含)以上。
6.入駐企業不少于10家,且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入駐企業總數的60%以上。入駐企業中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2家(含)以上。
7.與孵化器之間建有對接機制,企業可從孵化器快速入駐加速器。從孵化器畢業的企業數量占加速器入駐企業總數不低于20%。
第十三條 加速器的入駐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加速器場地內,主要產品(服務)應屬于國家重點支持高新技術領域范圍。
2.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達600萬元以上。
3.研究開發費用占企業銷售收入比例3%以上。
第十四條 加速器應建立入駐企業退出機制,對成長較快、加速器空間不能滿足其發展需求的入駐企業,加速器運營管理機構負責協助其進入專業園區或產業基地;對科技含量較低、成長性較差的企業,引導離開加速器。
第五章 組織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各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的發展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申請廣州市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培育單位程序:
1.申報單位向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2.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并將評審結果進行公示,對通過評審且公示無異議的報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證書。
第十七條 申請市級孵化器認定程序:
1.申報單位向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2.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受理并進行初步形式審核后,將相關材料報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
3.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通過購買服務方式確定第三方服務機構。第三方服務機構負責組織專家開展會議評審,對通過會議評審的單位開展現場考察。
4.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認定決定后公示認定結果,公示7天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認定為市級孵化器并頒發牌匾。
5.公示期間提出異議的個人或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復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在完成復查后,將結果書面告知提出異議的個人或單位。
第十八條 國家級和省級科技企業孵化載體自動納入廣州市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范圍。載體名稱、運營主體、孵化面積和場地位置等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條件發生變化日起3個月內向所在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實地核查確認后,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或撤銷建議。
第十九條 納入管理范圍的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應當按照火炬統計調查工作的相關要求,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科技企業孵化載體評價指標體系,依據評價指標體系通過“以賽促評”方式定期對納入管理范圍的科技企業孵化載體開展評價工作。對連續2次評價得分均低于總分(含附加分)60%的,撤銷其培育單位稱號,對已獲得市級認定的孵化器,同步撤銷其市級孵化器認定稱號。
第二十條 申請過程中發現存在申報材料不真實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撤銷其培育單位稱號,對已獲得市級認定的孵化器,同步撤銷其市級孵化器認定稱號。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依托評價指標體系開展“以賽促評”的評價工作,并根據評價結果給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孵化器設置一等獎不超過8名、二等獎不超過20名、三等獎不超過30名,同時根據評價得分前50%(含)且未進入一、二、三等獎的孵化器數量確定優勝獎名額,優勝獎數量不超過100名;按照一等獎不超過200萬元、二等獎不超過100萬元、三等獎不超過50萬元、優勝獎不超過10萬元給予事后補助。
第二十三條 眾創空間設置一等獎不超過8名、二等獎不超過20名、三等獎不超過30名,同時根據評價得分前50%(含)且未進入一、二、三等獎的眾創空間數量確定優勝獎名額,優勝獎數量不超過40名;按照一等獎不超過50萬元、二等獎不超過30萬元、三等獎不超過20萬元、優勝獎不超過10萬元給予事后補助。
第二十四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加速器發展情況探索建立加速器評價機制。
第二十五條 為鼓勵孵化載體和創新企業發展,按照《廣州科技創新母基金管理辦法》(穗科規字〔2021〕3號)相關規定,經認定的市級以上孵化器可以其管理或關聯的投資平臺,或聯合社會股權投資機構(創業投資機構)申報廣州科技創新母基金投資天使類子基金和創投類子基金。母基金對天使類子基金的出資比例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50%,對創投類子基金的出資比例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20%。
第二十六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運行高效、發展良好的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優先推薦申報省級和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備案眾創空間、省級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可按照國家和省政策文件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七條 積極構建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的科技金融生態網絡。以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為科技金融工作站,以銀行機構和股權投資機構專業人士為科技金融特派員,通過科技金融工作站與科技金融特派員的聯動,為企業提供“債權+股權”的科技金融精準服務,逐步建立覆蓋全市的科技金融賦能孵化育成體系的“1+1”模式。
第七章 促進與發展
第二十八條 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應圍繞“專業化、資本化、國際化、品牌化”的發展路徑,逐步建立和完善創新項目的發現、評價、篩選、培育機制,積極開展垂直孵化、深度孵化;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應加強創業導師輔導機制,幫助初創企業擴充貸款和融資渠道,精耕細作,精益求精,探索創業孵化服務新機制、新模式,更好滿足初創企業及創業團隊的需求。
第二十九條 鼓勵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專業化”發展,推動龍頭骨干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依托自身資源稟賦,建設專業孵化載體,形成專業技術、項目、人才和服務資源的集聚和開放共享。鼓勵“星創天地”積極參與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建設,進一步激發農業農村創新創業活力。
第三十條 鼓勵科技企業孵化載體“資本化”發展,加強孵化載體的資本驅動功能,優化孵化載體的金融生態。鼓勵孵化載體設立孵化基金,暢通企業直接融資渠道和持股孵化的深入推進,推動孵化載體加強與銀行、創投機構、擔保機構等金融機構的合作,提升和完善孵化載體科技金融服務體系功能。
第三十一條 鼓勵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國際化”發展,支持孵化載體積極融入全球創新創業網絡,開展國際技術轉移、離岸孵化等業務,建設一批面向國外和港澳的孵化載體,為國外和港澳地區高校、科研機構的先進技術成果轉移轉化提供便利條件。
第三十二條 鼓勵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品牌化”發展,支持孵化載體對其他載體進行管理和品牌輸出。推動孵化載體不斷提高市場化運營能力,探索形成可持續、可復制的運營模式,實現孵化品牌的輸出和拓展。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各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的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自2021年12月4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廣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后補助試行辦法》(穗科創規字〔2018〕5號)和《廣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辦法》(穗科創規字〔2018〕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