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
根據《廣東省財政廳關于提前下達2025年度省級市場監管管理專項資金的通知(粵財工〔2024〕144號)》和《中山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市監〔2024〕227號)要求,結合工作需要,我局將開展2025年度省級知識產權專項資金項目入庫的申報工作,具體申報要求如下:
一、申報時間
符合申報條件的申報單位應當在2025年3月17日起至 2025年3月25日17:00 止在系統中提交申請,因逾期造成申報時效失效的將視作申報單位放棄。
二、申報流程
申 報 單 位 須 登 錄 中 山 財 政 惠 企 利 民 服 務 平 臺 注 冊 (https://czbt.czt.gd.gov.cn/#/home),在項目申報欄目處選擇《關于開展2025年度省級知識產權專項資金項目入庫申報的通知》,點擊進入后在通知結尾處選擇“我要申報”,按要求填寫材料提交,待審核通過。下載本申報通知所附的申請書,按本通知的相關要求,填寫申請書和提交所需附件材料,分專題提交,待初審通過收到提交紙質材料的通知,打印全部申報材料并加蓋單位公章,經所在鎮街市場監管分局加蓋意見后遞交到中山市行政服務中心。
具體流程如下:
(一)填寫申報書。下載本申報指南所列專題的對應申報書,按相關要求據實填寫完整,可加頁但請勿修改申報書樣式。
(二)系統提交。將可編輯版申報書及相關附件材料按以下格式命名(材料名稱+日期)并按專題提交至中山財政惠企利民服務平臺系統,相關附件材料請壓縮成一個文件(不按專題類別提交的申請視作不符合申報條件予以終止)。
(三)審核回復。各鎮區市場監管分局及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促進科負責審核申報材料,申報單位需根據系統回復(含系統發送短信)指引進行下一步操作。
(四)遞交紙件。審核通過的全套申報材料按一式3份采用A4幅面紙張打印裝訂,編制封面、目錄、頁碼,以膠裝形式裝訂成冊,并在書脊處標注項目名稱、承擔單位和年、月份,在每一個附件上蓋單位公章并加蓋騎縫章,經所在鎮街市場監管分局加蓋意見后,遞交到中山市東區博愛六路22號中山市行政服務中心A區10/11受理窗口(不接受郵寄遞交方式)。
三、申報專題
專題一:高校知識產權人才培養項目
(一)項目內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圍繞國家和省市的相關政策,推動高校和優質知識產權機構合作,在高校開設知識產權創新實驗班,開啟校企聯合培養知識產權人才的模式。招收學生不少于40人,組建知識產權創新實驗班,開設4門知識產權相關課程,共計不少于100課時,組織不少于10名學生到相應知識產權機構實習,每人不少于1個月,在校內組織2場或以上知識產權科普活動。
(二)申報主體
申報單位為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全日制高校。具備健全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成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配備知識產權專職工作人員。
(三)支持數量與額度:
本年度支持數量為 1 項,支持不超過 20 萬元。
(四)申報材料(一式 3 份):
1.知識產權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書;
2.相關佐證材料;
3.單位注冊證明(營業執照或許可證或法人代碼證);
4.單位銀行開戶許可證明。
專題二:知識產權金融創新促進計劃項目
(一)項目內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和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積極推進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推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深入園區和企業。組織開展知識產權“入園惠企”及培訓活動4次以上,為企業免費提供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登記服務,實現知識產權質押登記筆數不少于20筆,金額不少于20億元。
(二)申報主體
申報單位為我市注冊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
(三)支持數量與額度:
本年度支持數量為 1 項,支持不超過 20 萬元。
(四)申報材料(一式 3 份):
1.知識產權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書;
2.相關佐證材料;
3.單位注冊證明(營業執照或許可證或法人代碼證);
4.單位銀行開戶許可證明。
專題三:地理標志產品流通和展示推廣項目
(一)項目內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強化地理標志品牌運用推廣,宣傳展示地理標志運用促進成效,突出地理標志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打造區域地理標志名片。組織不少于3場宣傳推介會、研討會、講座等活動推廣中山的地理標志產品,組織中山地理標志產品運營者積極參加國家、省重點展會或知識產權大型展會,以及“中國品牌日”等活動,在主流媒體平臺(含新媒體)上圍繞中山地理標志產品發布不少于15次宣傳。
(二)申報主體
申報單位為我市注冊的具有較強宣傳推廣能力的單位。
(三)支持數量與額度:
本年度支持數量為 1 項,支持不超過 20 萬元。
(四)申報材料(一式 3 份):
1.知識產權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書;
2.相關佐證材料;
3.單位注冊證明(營業執照或許可證或法人代碼證);
4.單位銀行開戶許可證明。
四、申報咨詢
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促進科,聯系人:郭德軒、羅嘉濤;
聯系電話:0760-88239823。
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