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外資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39號),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的有關要求,充分發揮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稅收政策作用,促進我省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服務能力提升,規范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行政轄區內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申請、認定和管理工作。
深圳市為計劃單列市,另行制定其轄區內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三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遵循放管結合、動態管理、跟蹤服務、公開透明原則。
第四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廣東省行政轄區內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五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建立廣東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機制,主要職責為:
(一)研究部署全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
(二)指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評審組織工作,審議認定評審結果。
(三)協調解決認定管理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四)指導、監督、檢查各地市相關職能部門協同開展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實施工作。
(五)與認定管理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省科技廳負責全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按照國家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要求,指導、組織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牽頭相關職能部門開展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政策宣貫。
(二)受理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申報,組織專家評審,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審議專家評審意見,對通過審議的認定名單進行公示和備案。
(三)負責遴選參與認定工作的評審專家,并加強監督管理。
(四)受理對已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舉報及資格復核申請,組織專家論證核查,并將相關情況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議定,指導相關地區、企業落實整改。
(五)負責認定管理日常協調溝通工作和議定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區域內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申報工作。
第三章 認定條件和程序
第八條 認定為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廣東省內注冊的法人企業。
(二)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詳見附件1)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是指在企業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183天以上的職工人數。企業職工總數包括企業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在職人員可以通過企業是否繳納社會保險費來鑒別;兼職、臨時聘用人員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183天以上。
企業當年職工總數、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員工數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數計算。
月平均數=(月初數+月末數)÷2
全年月平均數=全年各月平均數之和÷12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四)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總收入是指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收入總額與不征稅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
企業應正確核算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企業總收入,并由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審計報告。
(五)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所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和服務貿易類,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第九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采取集中申報、統一受理、定期評審、結果公示的方式。認定程序如下:
(一) 企業申請。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企業,本著自愿原則,登錄科技部政務服務平臺(網址:fuwu.most.gov.cn)進行注冊登記,在線填寫《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并按《認定申請材料清單》(詳見附件2)上傳相關佐證材料,同時報送包含《申請表》及相關佐證材料的紙質申報材料(均要加蓋企業公章)至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
(二) 初步審核。
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收到企業申報材料后,組織相關部門按照管理辦法和申報通知的要求對申報材料完整性進行審核,出具核查意見并報送省科技廳。
(三) 專家評審。
省科技廳牽頭組織專家對企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出具認定評審專家意見。
(四) 公示與認定備案。
省科技廳負責匯總綜合專家評審意見,并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審議,審議通過的企業向社會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企業,由省科技廳組織論證核查后,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審定處理。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查異議不成立的企業,由省科技廳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發文認定為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并將經認定企業名單、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有關情況通過“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http://tas.innocom.gov.cn,以下簡稱技先平臺)備案,根據“技先平臺”備案企業編號,為企業印制頒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
第十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有效期為三年,自企業認定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企業可在有效期滿當年提出重新認定申請,逾期未提出重新申請認定或者重新認定不合格的,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在申報前和認定后,均須及時在“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https://fwmyzb.mofcom.gov.cn)服務貿易信息管理應用中填報企業基本信息,按時報送數據。
第四章 監督管理與服務
第十二條 已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或申請材料的,經核實后取消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
第十三條 各級科技部門會同同級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對經認定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做好日常跟蹤管理工作。
有關部門在日常跟蹤管理過程中,發現企業不符合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條件的,應提請省科技廳牽頭組織復核。復核后確認企業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省科技廳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撤銷企業的認定資格,取消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并追繳企業自不符合認定條件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第十四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包括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重組、轉業和遷移等),應在15天內在科技部政務服務平臺提交“核心信息變更”申請,并向省科技廳報告。經省科技廳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不變,對于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
第十五條 參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認定工作的各部門、機構和人員對其所承擔工作負有誠信、合規、保密義務。以上人員在認定工作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和修訂。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
一、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
(一) 軟件研發及外包。
(二) 信息技術研發服務外包。
(三) 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外包。
二、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
三、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四、服務貿易類
(一) 計算機和信息服務。
(二) 研究開發和技術服務。
(三)文化技術服務。
(四)中醫藥醫療服務。
認定申請材料清單
(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請表》;
(二)企業開展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論述(1000字以內),主要內容包括如下內容:1.企業的基本情況;2.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和研發活動情況;3.企業提供服務、經營管理情況;4.企業發展前景與規劃;5.企業在行業中的地位與競爭優勢;6.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或商務主管部門審核登記的離岸服務外包合同;
(三)經有資質中介機構鑒證的上一個會計年度企業財務審計報告(含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附注),上一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包括主表、與企業不征稅收入相關的附表等)復印件;
(四)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收入相關材料:企業上一年度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以及離岸外包收入表;企業上一年度技術服務合同、技術開發(委托、合作)合同(協議書)等復印件;企業上一年度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50%以上)的票據復印件;企業上一年度從事離岸外包業務的外匯收入(占企業當年全部收入35%以上)的銀行結匯或外匯收入核銷票據復印件;
(五)大專以上學歷員工占企業員工比例說明,企業員工花名冊(須標注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員工),上一年度3月份、6月份、9月份、12月份共4個月份的企業員工個人所得稅的繳納人數匯總數截圖或員工社保繳納人數相關材料(只需匯總數,加蓋企業公章),大專以上學歷員工的學歷證書復印件由企業造冊留存備查;
(六)企業如通過國際資質認證,提供相關佐證材料,例如開發能力和成熟度模型認定證書、開發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認定證書、IT服務管理認定證書、信息安全管理認定證書、服務提供商環境安全認定證書、ISO質量體系認證證書、人力資源能力認證證書等;
(七)企業如有開展技術先進型服務或具備技術能力,提供相關情況說明,包括具有代表性的省部級以上科技計劃立項、獲省部級以上科技獎勵、擁有知識產權情況等;
(八)其他需報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