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企業研發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我市企業持續加大研發經費投入,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深入推進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落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肇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貫徹落實省政府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研發財政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市財政資金支持,由市科學技術局統籌管理,對企業研發投入給予補助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獲得財政補助的申請、確定、管理等活動。
第四條 補助資金采取事后補助方式。企業獲得的研發財政補助資金應當統籌用于企業研發活動支出。
第二章 補助對象和標準
第五條 補助對象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四上”企業(規上工業、規上服務業、限上貿易業和資質內建筑業)和市級以上農業龍頭企業中的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已建立研發機構,并納入肇慶市統計部門和農業農村部門的統計范圍。
(二)企業已設立研發費輔助賬或專賬,上一年度已向稅務部門辦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申報,且年度研發費投入不低于200萬元。
(三)企業誠信記錄良好。
第六條 企業補助資金的計算方式以申請企業上一年度納稅申報表中的研發費加計扣除納稅申報數據為計算基數,上一年度已獲得補助資金的企業,在下一年度計算基數時應同時扣除上一年度獲得補助資金的金額。
第七條 市科學技術局根據當年企業申請數量和年度市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情況,確定當年度補助資金總額和補助比例進行獎補。計算公式如下:企業獲得的補助資金=經核定的企業研發投入×系數(當年市財政年度預算補助資金總額/經核定的當年全市所有申報企業研發實際投入總額)。單個企業年度內獎補不超過50萬元。
第三章 部門職責
第八條 由市科學技術局牽頭,會同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統計局、市農業農村局加強補助資金申請的管理,跨部門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核查。
第九條 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補助資金的具體管理工作,編制年度預算、組織資金申報、受理、審核以及后續管理等工作。
第十條 市財政局負責補助資金下達、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市稅務局負責提供企業納稅申報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優惠情況,并反饋市科學技術局。企業所在地縣(市、區)稅務主管部門配合科技、財政、統計部門對獲得補助資金的企業進行監督和檢查,校驗企業納稅申報及更正納稅申報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優惠變化情況。
第十二條 市統計局負責核查申報企業是否應統未統、已入統申報企業的年度科技統計報表填報是否規范有效,并將結果反饋市科學技術局。
第十三條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提供全市市級以上農業龍頭企業情況,并反饋市科學技術局。
第四章 辦理程序
第十四條 市科學技術局根據年度市級財政預算安排情況,編制補助資金申請指南,明確申請條件和要求、申請時間、申請方式,并通過市科學技術局門戶網站向社會發布。企業根據申請指南要求,填報相關申請材料,報送所在地縣級科技管理部門受理。未按照申請指南規定時間提交申請的,市科學技術局、所在地縣級科技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 所在地縣級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匯總轄區內企業申報材料,現場核查企業設立研發費輔助賬或專賬情況、研發機構建立情況,將資料集中報送市科學技術局。
第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局牽頭對企業申請材料及誠信情況進行核查,并將補助企業名單以及資助金額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市科學技術局予以補助;公示有異議的,市科學技術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開展調查并完成異議處理,經調查不符合相關條件的,不予補助。
第十七條 公示期滿后,市科學技術局會同市財政局按程序撥付補助資金。
第五章 后續管理
第十八條 補助資金無須簽訂合同書或者任務書。
第十九條 申請企業應當對申報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并依法承擔不實申報的相關責任。對申請資料弄虛作假的企業,由市科學技術局列入科研失信名單。
第二十條 獲得補助資金的企業要自覺接受科技、財政、稅務、統計、農業農村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市科學技術局可以遴選第三方機構開展專項檢查。
在工作中發現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市科學技術局有權收回全部或部分補助資金:
(一)申請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獲得的補助資金未用于研發活動支出的;
(三)補助資金發放有誤的;
(四)經外部核查或企業自查,更正納稅申報,減少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優惠金額的;
(五)其他應收回補助資金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企業更正納稅申報,造成研發費數額增大的,不再補發補助資金;造成研發費數額減小的,企業應主動向市科學技術局退還因應部分補助資金。退還補助資金按照減少的研發費數額占原研發費申報數額的比例乘以原獲得補助資金金額計算。
退還金額計算公式:退還金額=減少的研發費數額÷原研發費申報數額×原獲得補助資金金額。退還金額個位取整數,按四舍五入計算。
第二十二條 應當歸還補助資金的企業,經依法追回,仍不按期歸還補助資金的,由市科學技術局按科研誠信相關管理制度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肇慶)管委會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企業研發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自2024年6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4年6月27日至202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