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高質量建設制造強省的意見》(粵發〔2023〕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培育發展戰略性支柱產業集群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的意見》(粵府函〔2020〕82號),落實《工業設計賦能廣東行動方案(2022-2025年)》,進一步提升我市工業設計創新能力,發揮工業設計在打造戰略性產業集群的支撐引領作用,根據《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汕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培育建設的市級工業設計中心。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業設計是一種將策略性解決問題的過程應用于產品、系統、服務及體驗的設計創新活動,通過技術、用戶、商業、文化等整合優化,旨在提升產品價值、創造品牌效應、增強企業和產業競爭力,進而驅動高質量發展、創造美好生活。
本辦法所稱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是指經汕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認定,工業設計創新能力較強、特色鮮明、管理規范、業績顯著、示范帶動作用明顯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工業設計企業或科研院校(機構)工業設計中心。
第四條 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遵循自愿申報、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和管理工作。高新區、綜保區、華僑試驗區、各區(縣)工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區域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推薦申報工作。
第六條 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每兩年認定一次。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七條 已建立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履行社會責任,財務管理制度健全規范。
(二)主營業務符合我市戰略性產業集群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在行業內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三)重視工業設計工作,有較強的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發設計投入,知識產權應用及保護制度健全,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工業設計研發經費年支出額不低于200萬元;或工業設計研發經費年支出額不低于100萬元,且占企業總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
(四)已設立獨立的工業設計中心兩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場所,有較好的工業設計研究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具備獨立承擔相關領域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和教育培訓專業人員的能力。
(五)工業設計中心組織體系完善,機制健全,管理科學,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
(六)工業設計中心擁有設計水平較高、實踐經驗豐富的設計領軍人物,以及一定規模和素質的工業設計人才隊伍,設計水平在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工業設計從業人員12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人員、具有技師(二級)及以上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的人員和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于50%。
(七)工業設計中心創新能力強,業績突出,設計產品已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獲得市級及以上部門的表彰。近兩年內獲得國內外授權設計類專利、版權等10項以上,或企業成立以來獲得“市長杯”工業設計大賽等市級以上工業設計獎項3項以上。
(八)兩年內(截止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沒有侵犯知識產權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八條 工業設計企業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履行社會責任,財務管理制度健全規范。
(二)符合我市戰略性產業集群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在行業內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三)成立兩年以上,以工業設計服務為主營業務,有較好的工業設計研究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具備獨立承擔相關行業領域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以及系統設計咨詢服務的能力。
(四)擁有設計水平較高、實踐經驗豐富的設計領軍人物,以及一定規模和素質的工業設計人才隊伍,隊伍結構科學合理,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設計人才優勢。工業設計從業人員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人員、具有技師(二級)及以上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的人員和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于50%。
(五)工業設計服務水平在全市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業績突出,經營穩定。近兩年,工業設計服務年營業收入不低于200萬元,占企業總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六)工業設計企業近兩年內獲得國內外授權設計類專利、版權等10項以上,或企業成立以來獲得“市長杯”工業設計大賽等市級以上工業設計獎項3項以上。
(七)兩年內(截止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沒有侵犯知識產權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九條 科研院校(機構)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研究機構、高等院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履行社會責任,財務管理制度健全規范。
(二)以我市戰略性支柱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為依托,積極為地區經濟和相關產業提供工業設計服務,在本市工業設計領域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
(三)成立工業設計中心或開設工業設計類專業兩年以上,有較好的工業設計研究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具備獨立承擔相關行業領域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以及培訓專業人員的能力。
(四)組織體系完善,機制健全,管理科學,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
(五)擁有設計水平較高、實踐經驗豐富的設計領軍人物,以及一定規模和素質的工業設計人才隊伍,隊伍結構科學合理,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設計人才優勢。工業設計從業人員15人以上,其中具有研究生以上學歷人員、具有技師(二級)及以上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的人員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于50%。
(六)近兩年內獲得國內外授權設計類專利、版權10項以上,或獲得“市長杯”工業設計大賽等市級以上工業設計獎項3項以上,或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公開發布工業設計領域研究論文3篇以上。
(七)與科研院所、行業協會、設計機構、企業等建立合作關系并開展過工業設計產學研合作,主要設計成果實現市場化,產生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八)兩年內(截止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沒有侵犯知識產權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十條 申請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按照屬地原則,向所在區域工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級以上直屬單位可直接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上一年度財務報告等佐證材料;
(三)研發支出、工業設計中心投入,相關儀器設備軟
硬件原值,工業設計中心人員社保繳納情況等;
(四)近兩年工業設計中心建設及運行情況;
(五)工業設計成果轉化及產業應用、設計項目清單、獲獎情況、榮譽等。
第十一條 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采取材料評審與現場考察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申請。申報單位如實填寫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并按申報材料清單要求,向所在區域工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推薦。各區域工信主管部門對申報單位進行審核推薦,提出推薦意見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三)評審。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評審專家進行集中評審(含現場考察評估),確定擬認定名單。
(四)公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評審結果,對擬認定名單進行公示。
(五)公布。公示無異議的,以通告形式公布認定名單。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已認定的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實施動態管理,每三年組織復核一次。
第十三條 復核程序如下:
(一)自查。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按照復核工作的要求,對照本管理辦法,進行自查,報送有關復核材料至所在區域工信主管部門。
(二)審核。各區域工信主管部門根據本管理辦法進行審核,填寫復核推薦意見后,上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三)復核。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有關專家或委托相關行業組織進行復核,以通告形式發布復核結果。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
(一)未按規定參加復核的;
(二)復核結果為不合格的;
(三)所在單位自行要求撤銷的;
(四)所在單位被依法終止的;
(五)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或有違法行為的;
(六)其他不符合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標準的。
第十五條 因第十四條第(一)、(二)、(三)項原因被撤銷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
因第十四條第(五)項原因被撤銷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四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
第十六條 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所在單位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通過所在區域工信主管部門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十七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將按已出臺的扶持政策,支持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建設和發展,并擇優推薦申報省級工業設計中心。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9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