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科技成果轉化扶持措施
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推動我市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廣東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結合揭陽實際,制定本扶持措施。
第一條 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第二條 加快推動重大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實施產業科技項目“揭榜掛帥”制,征集形成一批“揭榜制”項目,根據產業技術的先進性、關聯性和帶動性,分別給予500萬元、300萬元、100萬元資金支持。
第三條 鼓勵積極參與實施國家級、省級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對牽頭承擔國家和省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單位,按國家或省的補助資金給予50%的配套扶持,單個項目配套資金不超過300萬元。
第四條 鼓勵建設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基地,對經認定為市級科技成果中試基地的,對其中試設備購置費給予20%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第五條 支持鼓勵創建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臺和交易服務機構,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技術咨詢評估、成果推介、交易經紀等服務,按照落地揭陽轉化的經簽訂技術合同成交額的5%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六條 鼓勵孵化載體設立孵化基金,推動孵化載體與銀行、創投機構、擔保機構等金融機構開展深度合作,提升和完善載體科技金融服務體系功能。
第七條 培育壯大科技成果產業化服務隊伍。完善科技成果產業化人才培養機制,開展技術經紀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工作。實施企業科技特派員制度,吸引優秀科技人才深入企業開展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推動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
第八條 對科技成果到我市孵化器、加速器進行孵化育成,或到我市中試基地進行成果中試的,給予孵化育成場地租金或中試費一次性補貼。單一成果項目補貼比例最高不超過實際付費的50%,且最高補貼不超過20萬元。
第九條 科技成果轉化后形成產業化、規模化,為省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容積率和建筑系數超過國家規定標準40%、投資強度增加10%以上)的制造業項目,土地出讓底價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別對應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
第十條 支持榕江實驗室制訂出臺符合實驗室實際的科技成果轉化辦法,探索以“科技入股”“作價轉讓”“投資轉化”等多種科技成果轉化的創新模式。支持榕江實驗室等企事業單位成立資產運營公司,孵化科技成果轉化為實體企業。以科技成果轉化成立企業的,按成果估值補助10%,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一條 支持榕江實驗室吸納外部科研成果在揭陽產業化,鼓勵科技服務機構、企業對接各類科研機構,開展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第十二條 引進優秀創投基金入股投資我市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市科技信貸風險準備金重點支持在我市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項目,合作銀行可為每家企業提供最高2000萬元貸款。
第十三條 根據法律法規和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仍發生投資虧損的,經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后,不納入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保值增值考核范圍。
第十四條 建立科技成果轉化綠色通道,按照市委”三個最”的要求,為科技成果在我市轉化和產業化提供最優的服務。
第十五條 對我市科技創新工作和產業發展有重大影響,具有重要帶動作用或功能的企業和項目,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報市政府批準給予獎勵或補助。
第十六條 完成中試在我市產業化的項目符合《揭陽市促進產業發展“1+1+12”政策體系》的,按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扶持措施所需資金在省“大專項+任務清單”的科技專項資金優先予以保障。
第十八條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措施有效期滿,將根據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