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打造“雙創”升級版的意見》(國發〔2018〕32號)、《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國家眾創空間備案暫行規定》(國科火字〔2017〕120號)、《廣東省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辦法》(粵科高字〔2020〕114號),加強全市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建設,完善我市科技孵化育成體系,構建良好的科技創新創業生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是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企業加速器、大學科技園和科技產業園等多種形態孵化載體的統稱,是科技企業孵化鏈條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眾創空間是以科技型創業團隊為主要服務對象,通過提供工作空間、網絡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降低創業成本和門檻,引導和幫助創業團隊將科技創業點子轉化為實業創業的各類科技創新創業場所。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科技型創業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通過提供辦公空間和孵化服務,提升企業存活率和成長率的各類科技創業服務載體。
科技企業加速器(以下簡稱加速器),是以高成長科技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通過創新服務模式滿足企業對發展空間、技術研發、資本運作、人力資源、市場開拓、國際合作等方面的發展需求,加速中小型科技企業做大做強的空間載體和服務網絡。
科技產業園區是指市政府重點建設的集研發、孵化、加速和科技成果轉化為一體的科技園區。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 市科技局是專項資金的業務管理部門,具體負責預算申報與調整,績效目標設定,制訂管理辦法,發布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申報、審核、評審和核準,提出資金分配計劃,辦理經費下達和撥付,跟蹤項目實施,以及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等。
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和撤銷的審核,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協助辦理專項資金撥付、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和財政監督檢查等。
鎮街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協助開展政策宣傳、組織企業申報,對申報材料、績效材料和用款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完整性進行前置性審查,負責所轄(屬)項目實施、資金使用情況的日常監督管理等工作,協助開展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工作。
專項資金按照“誰使用、誰負責”原則,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是項目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要保證申報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組織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對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和相關性負責。自覺接受和配合市科技、財政、審計等部門對項目及資金進行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工作,提供項目實施及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須恪守科學道德,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倫理準則。
第三章 認定條件與流程
第五條 市級眾創空間認定條件。
(一)申報單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運營時間滿1年,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規范化的服務機制。
(二)擁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服務場地。
(三)在孵企業和項目團隊合計6個以上,且在孵企業不少于2家科技型中小企業。
(四)建立創業導師工作機制和服務體系,每年組織或參與不少于6場的創業沙龍、投資路演、創業訓練營等創業培訓活動,至少配備1名以上創業導師。
(五)申報指南明確的其他要求。
第六條 市級孵化器認定條件
(一)分類
孵化器分為:綜合孵化器、專業孵化器、國際和粵港澳臺孵化器等。
綜合孵化器是指不區分領域,為在孵企業提供綜合性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載體。專業孵化器是指能夠提供細分產業領域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且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載體。國際和粵港澳臺孵化器是指建立國際化、港澳臺創新資源的對接渠道,具備服務國際化、港澳臺創新創業和科技成果轉化的科技創業服務載體。
(二)認定條件
1.申報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包括入駐企業評估篩選、總量控制、畢業與退出機制且運營時間滿1年。
2.孵化器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5000平方米(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自申請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鼓勵對照國家級孵化器認定面積標準建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專業孵化器不低于2000平方米,國際和粵港澳臺孵化器不低于500平方米。
3.具備投融資服務功能,孵化器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100萬元,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有1個以上資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占機構總人數6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2名創業導師。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是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知識產權運營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創業導師是指接受科技部門、行業協會或科技企業孵化載體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等。
5.孵化器內的在孵企業20家以上,已申請知識產權的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或擁有知識產權的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5%。屬專業孵化器的,在孵企業應不少于10家,且在關聯產業方向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的60%以上。
6.申報指南明確的其他要求。
(三)在孵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1.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
2.企業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
3.孵化時限一般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等行業的企業,孵化時限可延長。
4.屬港澳臺孵化器的,在孵港澳臺企業是指以港澳臺創業者作為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等,注冊在中山市并持續有效運營、符合廣東省產業發展方向的各類企業。港澳臺團隊指由1名帶頭人和若干名核心成員組成,帶頭人需是港澳臺創業者。
(四)畢業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中至少一條:
1.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600萬元。
2.累計獲得項目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200萬元。
3.被兼并、收購或在包括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新三板、地方股權交易中心等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4.在孵企業經孵化后(在孵時限不少于6個月)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納入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
第七條 市級加速器認定條件
(一)認定條件
1.在中山市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具有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明確的產業定位與發展方向,具有專業的技術服務能力和管理團隊,建立入駐企業評估篩選、總量控制、畢業與退出機制,持續運營1年以上。
2.加速器場地相對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20000平方米(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自申請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入駐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60%以上。
3.配套服務設施齊全,產業服務功能完善,建有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技術服務、產業化服務平臺,能夠為入駐企業提供深層次專業化服務。
4.配備自有或合作設立支撐產業發展的加速孵化資金,資金規模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入駐企業有不少于2個資金使用案例。
5.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服務人員占機構總人數60%以上,每10家入駐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服務人員;
6.加速器入駐企業中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入駐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30%;
7.入駐企業不少于15家,且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入駐企業總數的50%以上;
8.與孵化器之間建有對接機制,從孵化器畢業的企業數量占加速器入駐企業總數不低于20%。
9.具有集成化的服務能力,能夠提供資本、信息、咨詢、人才、市場、技術開發與交流、國際合作等多方面服務,實際提供服務的合作機構數量不少于5家。
(二)加速器入駐企業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入駐企業的主要產品(服務)應屬于國家重點支持高新技術領域范圍。
2.入駐企業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達600萬元以上。
3.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占企業銷售收入比例5%以上。
(三)加速器建立企業定向退出機制,對成長較快、加速器空間不能滿足其發展需求的入駐企業,加速器運營管理機構負責協助其進入專業園區或產業基地;對科技含量較低、成長性較差的企業,取消入駐資格,引導其離開加速器。
第四章 認定申報和管理
第八條 市級科技企業孵化載體認定流程如下:
(一)申報單位提交申請,申報材料具體以申報通知為準;
(二)鎮街科技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核查;
(三)市科技局組織專家對符合要求的申報單位進行評審,并報局領導集體討論;
(四)在市科技局政務網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結束后下達認定文件。
第九條 市級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應按統計相關要求,填報統計數據。鼓勵其他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參與統計。
第十條 市級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認定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條件發生變化日起3個月內向所屬鎮街科技主管部門報告;鎮街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并實地核查確認后,向市科技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或撤銷建議,經批復后生效。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載體變更參照對應級別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申請變更材料:
(一)一般變更:
1.孵化載體品牌名稱變更,指孵化載體更換對外運營品牌,申請材料包括:變更申請;運營管理機構法人證明。
2.孵化載體運營管理機構名稱變更,指孵化載體運營主體變更工商登記注冊上的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變),申請材料包括:變更申請;運營管理機構名稱變更前后法人證明。
3.孵化載體場地面積增加50%以內,指孵化載體較認定時孵化場地面積增加50%以內,申請材料包括:變更申請;運營管理機構法人證明;孵化場地地址和面積變更前后產權證明;孵化場地平面圖。
(二)重大變更:
1.運營管理主體變更,指孵化載體更換新的運營主體,申請材料包括:變更申請;變更前后運營管理機構法人證明及雙方簽訂的變更協議;變更后專兼職工作人員名冊、創業導師名冊和聘任協議(聘書);變更后內部管理體系和制度文件;變更后在孵企業(團隊)清單和入駐孵化協議。
2.孵化場地變更:孵化載體的場地區域和面積有所變化(孵化面積減少或者增加超過50%),申請材料包括:變更申請;運營管理機構法人證明;孵化場地地址和面積變更前后產權證明;孵化場地平面圖;變更后在孵企業(團隊)清單和入駐孵化協議。
第十二條 市級科技企業孵化載體要求每年參加由市級科技管理部門組織開展的運營評價,對于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資質。
第五章 資助范圍與標準
第十三條 資助對象為經市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的科技孵化載體的運營單位或科技產業園區建設單位。
第十四條 科技企業孵化載體資助采用事后補助,包括:
(一)認定補助
1.對獲批國家級、省級眾創空間的運營單位分別一次性資助30萬元、15萬元。眾創空間提級后,按差額核撥認定補助。同一眾創空間認定補助累計不超過30萬元。
2.對獲批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含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培育單位)的運營單位分別一次性資助50萬元、30萬元。孵化器提級后,按差額核撥認定補助。同一單位認定補助累計不超過50萬元。
3.對獲批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的運營單位分別一次性資助100萬元、50萬元。大學科技園提級后,按差額核撥認定補助。同一單位認定補助累計不超過100萬元。
4.對獲批省級加速器的運營單位一次性資助100萬元。
(二)評價補助
1.國家級孵化器年度考核評價A級的單位,補助30萬元。
2.省級孵化器、省級加速器、省級大學科技園年度運營評價A級的單位補助20萬元;省級眾創空間年度運營評價A級的單位補助15萬元。
3.市級孵化器年度績效評價A級的單位補助15萬元;市級眾創空間年度績效評價A 級的單位補助10萬元。
4.同一眾創空間、孵化器被多級評價的,按“就高補差不重復”的原則,年度評價資助累計不超過30萬元。鼓勵鎮區按照市級財政標準進行配套補助。
(三)支持鎮街結合產業特色,與廣深港澳等合作建設異地孵化器和加速器,結合建設投入或建設績效情況,按照鎮街投入最高30%給予補助,最高補助200萬元。
(四)支持專業孵化器建設,對專業孵化器公共實驗室、公共技術研發和服務平臺建設所購置的公共科學儀器設備,按不超過購置金額的40%給予補助,最高補助100萬元。
(五)支持港澳臺青年創新創業,對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建設的港澳臺青年創新創業示范基地,一次性補助100萬元。
第十五條 對市政府批準建設的科技產業園區,給予年度最高500萬元建設資助。
第六章 資金申報與績效管理
第十六條 申報審批流程
(一)市科技局根據年度發展重點和財政資金可支配額度,選擇年度支持項目類別,發布申報通知,確定具體申報要求;
(二)申請單位提交項目申請,經鎮街科技主管部門推薦報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組織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核實,提出項目資金安排方案,公示期滿無異議報市政府審批;
(四)下達經費補助文件,完成資金撥付。
具體申報流程可根據市科技局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 績效管理
組織年度運營評價,評價結果分為A、B、C三個等級。當年運營評價為C等級的,限期1年內進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資質。連續兩年不參加績效評價的單位將被取消市級認定資格。
第十八條 評價程序
市科技局發布年度評定申報通知,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專家評審,評審結果經公示后發布。
第七章 監督與信用管理
第十九條 項目信用管理依據科研信用管理規定執行,并接受市科技以及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需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騙取、套取專項資金,并承擔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一切風險。申請過程中發現存在申報材料不真實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撤銷其市級孵化載體認定稱號,收回補助資金,并將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原《中山市科技孵化育成體系專項資金使用辦法》(中山科發〔2019〕307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http://kj.zs.gov.cn/sy/zcjd/content/post_21927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