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 (小升規企業獎勵)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市民營經濟及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規范專項資金的管理,依據《中共珠海市委辦公室 珠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委辦字〔2021〕33號)、《珠海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珠府〔2018〕73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小升規企業獎勵資金是指由市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用于落實《關于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政策,支持我市規模以下企業轉型升級為規模以上企業(以下簡稱“小升規”)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實行預算績效管理,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獎勵對象和獎勵標準
第四條 獲得小升規企業獎勵的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工業企業,互聯網和相關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企業;
(二)未違反國家、省、市聯合懲戒政策和制度規定,未被相關部門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三)“新升規”企業獎勵對象: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達到規模以上企業標準并首次納入統計部門聯網直報名錄庫的企業(以下簡稱“新升規”企業);
(四)第二年增長獎勵對象:“新升規”企業第二年仍保留在統計聯網直報名錄庫內,且工業增加值或者互聯網和相關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營業收入同比增長超過10%(含)以上。
第五條 獎勵標準
(一)“新升規”的企業,給予每戶10 萬元獎勵;第二年增長超過10%—20%(含)的企業,獎勵10萬元,增長超過20%的,獎勵20萬元。
(二)以上獎勵企業,可同時享受省級小升規獎勵政策。
第三章 獎勵程序
第六條 獲取企業名單。市統計局根據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規定的獎勵范圍和條件,審核涉企數據,及時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供小升規企業名單。
第七條 確定擬獎勵對象。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通過信用中國等平臺核實企業失信懲戒情況,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核實本區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依據市統計局提供名單,結合企業核實情況,確定擬獎勵的企業名單。
第八條 擬定獎勵方案。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擬獎勵企業名單,經集體研究審議,擬定資金安排方案并行文上報市政府審批。
第九條 公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收到市政府批復后,對擬獎勵的企業名單在局官方網站上進行不少于7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條 資金撥付。公示期滿后無異議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下達資金安排文件,按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相關規定將資金撥付給項目單位。
第四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小升規企業獎勵資金的總體績效目標是促進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數量穩步增長,為此每年建立培育庫企業目標數不少于150家。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當加強對獎勵項目資金的跟蹤監控和后期管理并開展績效自評,發現與原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專項資金使用安全。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如實填報數據,并自覺接受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統計局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存在不履行項目責任承諾書、合同義務、績效表,擅自改變資金用途,或騙取、挪用專項資金等行為的項目承擔單位,撤銷其項目,停撥所有未撥款項,追回所有已撥資金,5年內停止其申報專項資金資格,并向社會公開其違法違規信息。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小升規企業獎勵資金,由市區財政按稅收分成比例共同承擔。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5年12月31日。《珠海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珠海市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小升規企業獎勵和融資擔保體系補助)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珠工信﹝2020﹞261號)同時廢止。在實施過程中可根據實施情況依法對相關措施進行評估、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