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廣東省關于推進科技創新領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肇慶市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監督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1號)、《肇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貫徹落實省政府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肇府函〔2019〕177號)等文件規定,結合肇慶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科技計劃項目,是指由市財政科技資金安排,專門用于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及其他與科技創新能力提升相關的活動,包括科技研發、科技創新基地與平臺建設發展、科技人才隊伍建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科學技術普及、科研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以及其他科技領域未列事項。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科技計劃項目的確定、實施、驗收和監督管理等活動。
各類科技計劃管理上有其他要求的,在本辦法基礎上另行制定專項管理辦法。
國家和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由本市負責管理的,按照上級部門有關規定執行;上級無具體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市科技局負責統籌協調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工作,可以自行組織或者委托縣級科技主管部門、具有資質的項目管理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開展市科技計劃項目專家評審、項目驗收等活動。
第五條市科技局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劃、政策,在本市科技專項資金預算中設定本市科技計劃及其項目類別,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市政府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遵循權責明晰、科學公正、公開透明、放管結合、績效導向的原則,以激發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為核心,以構建科學、規范、高效、誠信的科技管理體系為目標,持續優化配置科技資源。
第七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按照資助方式劃分,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一)事前資助類項目,是指經第八條項目確定程序被列入市科技計劃并獲得市財政科技經費事前支持(資助)的項目;
(二)事后補助類項目,是指申報單位已先行投入資金開展工作,市科技局對其研發費用或者績效等進行審核或者評估,并給予財政資金相應補助的項目;
(三)獎勵補助類項目,是指對申報單位是否滿足相關政策規定的獎勵補助條件進行審核,給予獎勵或者配套補助的項目;
(四)市委、市政府批準的其他方式支持的項目。
第二章 項目確定
第八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確定的基本程序包括編制與發布申報指南、項目申報、專家評審、考察核查、審批公示、簽訂項目合同書(任務書)等。市科技局可以根據各類專項管理辦法要求或者工作實際,確定相關程序,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項目一般采用公開競爭的方式擇優遴選承擔單位。對目標清晰、研究力量相對明確的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項目,可以采用定向委托方式主動組織優勢單位牽頭開展。
第十條 市科技局應當根據本市社會、經濟和科技發展戰略規劃,在市科技專項資金預算相應年度,編制年度申報指南并及時在政府門戶網站發布。申報指南應當對申報期限、申報條件、申報材料、受理方式等基本內容予以明確,其中,申報期限一般不少于20天。
第十一條申報市科技計劃項目的,項目申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是在肇慶市依法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國際合作項目、基礎研究及軟科學等面向經濟建設、社會發展需要的創新性研究和前沿探索性研究等課題可以適當放寬;
(二)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具有項目實施的基礎條件和保障能力,誠信守法,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規范的財務管理、知識產權等相關制度;
(三)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專業技術能力和組織管理協調能力;若項目負責人非申報單位全職研究人員的,應當與項目申報單位約定投入申報項目研究工作量占本人工作量的50%以上;
(四)項目申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符合肇慶市科研誠信管理的有關要求;
(五)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做好科技統計、成果登記、研發費管理等工作;
(六)項目負責人有負責市級科技計劃在研項目2項以上(含2項)的,不得作為項目負責人繼續申報;
(七)項目申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不得將項目多頭申報、重復申報;
(八)申報指南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支持港澳高校、科研機構聯合我市企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申報市科技計劃項目。
第十三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按照申報指南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項目申報書;
(二)科研誠信承諾書;
(三)注冊材料;
(四)合作協議(項目由多個單位聯合申報的);
(五)項目涉及科研倫理和科技安全的,提供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倫理準則要求的批準或者備案文件;
(六)申報指南規定的其他材料。
市科技局應當充分利用全市信息共享機制,對申報材料逐步進行精簡,減輕申請人負擔。
第十四條 形式審查為材料審查。市科技局會同縣級科技主管部門對項目申報材料完整性、申報單位資格、申報限制等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項目進入專家評審環節,審查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下列情形為形式審查不合格:
(一)申報材料不全,不符合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規定要求,逾期未補正相關材料的;
(二)申報單位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基本條件要求的;
(三)申報單位違反申報指南申報限制規定的。
第十五條市科技局可以自行組織或者委托專業機構組織專家開展評審工作,根據市科技計劃項目類別選擇評審方式。評審方式分材料評審、會議評審及現場評審等。
市科技局要建立公正、科學、明確的項目評審工作規則和專家評審規范,建立全過程可申訴、可查詢、可追溯的評審體系。
市科技局負責建設市科技專家庫,并建立科技專家入庫信息定期更新機制,完善入庫專家的誠信記錄、責任追究制度,嚴格規范專家評審行為。
第十六條 市科技局根據項目評審需要,開展項目現場考察或者核查,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申報單位實施條件、項目團隊成員專業技術能力等進行考察或者核查。
第十七條 市科技局綜合運用專家評審和考察核查結果,經局集體研究后確定項目擬立項計劃。
第十八條 市科技局向社會公示擬立項項目計劃,接受社會監督和意見反饋,公示期為10日。公示期間如對項目有異議,當事人或者單位應當實名以書面材料的形式向市科技局反映。經調查異議成立或者發現其他可能造成項目無法完成情形的,不予立項。
擬立項項目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相關不公開情形規定的,依法不予公開。
第十九條 公示結束后,市科技局按照程序報批;批準后發布項目立項公告,下達項目立項通知。
第二十條 對事前資助類項目,縣級科技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項目立項通知下達后1個月內與市科技局簽訂合同書(任務書),約定項目的任務目標、經費使用、績效考核指標、知識產權歸屬等內容。
逾期未完成合同書(任務書)簽訂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提交逾期說明材料。理由充分的,可以繼續完成合同書(任務書)的簽訂;理由不充分或者逾期超過3個月未簽訂合同書(任務書)的,視為主動放棄該項目,市科技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項目終止程序。
合同書(任務書)所列內容應當與項目申報書一致。專家論證及預算評審對項目申報內容提出調整意見的,經市科技局審核后予以調整。
項目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
第二十一條 事后補助及獎勵補助類項目原則上不簽訂項目合同書(任務書),補助資金應當由用款單位統籌用于科研活動,不適用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內容。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二十二條市科技局及縣級科技主管部門按照項目合同書(任務書)要求對項目進行管理。
對實施進度嚴重滯后或者難以達到預期績效目標的項目,市科技局及縣級科技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及時調整或者取消后續支持。
第二十三條 市科技局可以根據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需要,建立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制度。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報告制度的要求及時準確向市科技局報告項目執行情況。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中應當按照項目合同書(任務書)要求,建立項目管理制度及風險防控制度,按照財務規則使用資金,完成項目目標任務。
第二十五條 賦予項目承擔單位更大的項目管理自主權。項目實施期內,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申報指標的前提下,項目承擔單位可以自主調整技術路線、研究方案和項目組成員。
項目實施期內,項目合同內容一般不作調整;確需變更合同內容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提出申請,經市科技局審查同意后方可變更,否則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市科技局應當根據項目管理實際,對確需調整、終止或者撤銷的市科技計劃項目作出細化規定,明確相應條件和程序,保證財政專項資金安全。
第四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七條 市科技局自行組織或者委托專業機構按照合同書(任務書)開展項目驗收,對技術指標、經濟指標、人員培養或者成果形式等合同書(任務書)約定事項的完成情況,以及經費管理、使用的合規性等事項進行核查。
驗收結果分為通過、結題、不通過。
第二十八條 市科技局應當建立健全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制度,對項目驗收原則、申請時限、組織形式、申請資料、驗收標準、驗收結論等事項,另行作出細化規定。
第二十九條 對于不遵守合同書(任務書)約定等自身原因導致項目驗收不通過,或者因未履行責任義務、違反相關規定導致項目無法完成,而最終項目被強制終止的,市科技局應當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將相關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記錄為科研失信,并按照《肇慶市科研誠信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進行懲戒。
第三十條 對于有證據證明項目承擔單位已經按照合同書(任務書)相關要求開展研發工作并履行勤勉義務,但確因不可抗力導致項目無法完成的,市科技局遵循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原則,可以根據實際適時補充、調整合同書(任務書)相關條款,減輕或者免除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相關合約責任。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科技局應當建立健全市科技計劃項目的監督機制,根據工作需要采用隨機抽樣和重點選取相結合的方式選擇監督對象,合理開展對專業機構和項目承擔單位的現場監督。
第三十二條 市科技局對于遵守項目合同書(任務書)或者協議約定義務的單位所承擔的科技計劃項目,執行期內現場監督原則上不得超過1次,并應當在項目立項滿1年后進行;對于疑似違反項目合同或者調整項目合同的市科技計劃項目,可以增加現場監督頻次。
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和軟科學研究的市科技計劃項目以承擔單位自我管理為主,一般不開展過程檢查。國家和省、市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市科技局應當建立市科技計劃項目的公眾參與監督機制,受理投訴舉報,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登記和分類處理。投訴舉報事項不在權限范圍內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有權部門處理,或者告知投訴舉報人可以直接向有權受理的部門投訴舉報。
第三十四條 市科技局應當根據監督結果、整改情況、績效評估和評價以及誠信分級評價,優化科技計劃項目管理。
第三十五條 市科技局應當嚴格落實科研誠信有關規定,加強對市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其他成員、評審專家及實施過程中相關專業機構及個人的科研誠信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本辦法正式施行后,《肇慶市科技項目及資金管理辦法》(肇科〔2017〕60號)中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規定,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