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永久居留身份證外籍人員創辦科技型企業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廣州市營商環境,支持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籍人員以科技創業方式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 意見》(中發〔2015〕8 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在廣州市范圍內適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持永久居留身份證外籍人員是指經批準取得在華永久居留資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國自然人。
第四條 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的外籍人員創辦科技型企業可獲得境內自然人同等待遇,即外籍人員可憑其持有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作為創辦科技型企業的身份證明,與境內自然人持中國居民身份證作為身份證明創辦企業享受同等待遇,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辦理商事登記。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的科技型企業是指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檢測或高新技術產品(服務) 研發、生產、經營的企業。企業可以從事科技及科技相關的行業。企業可注冊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
第六條 鼓勵外籍人員以自有知識產權、專有技術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創辦科技型企業。
第七條 外籍人員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創辦科技型企業的,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
第八條 本辦法同時適用于新增持永久居留身份證外籍人員為投資者的情形。
第九條 本辦法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