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松山湖高新區新引進人才綜合補貼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大東莞松山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引進人才扶持力度,為人才提供綜合補貼,幫助企業引進和留住人才,壯大產業人才隊伍,提高高新區人才整體層次,優化人才結構,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關于我省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粵委發〔2017〕1號),結合高新區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需資金由高新區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發展專項資金中的人才發展資金安排,納入高新區財政預算管理,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松山湖分局每年編制財政預算計劃,從高新區專項資金中的人才發展資金據實列支。
第二章適用范圍、標準與條件
第三條 適用企業范圍如下:
(一)符合高新區產業發展方向,用人單位屬于以下高新區重點支持領域:
1.先進制造業。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新材料、機器人與智能裝備、新能源與人工智能、大健康等相關戰略性新興產業。
2.現代服務業。主要包括互聯網、軟件、集成電路設計、科技服務(包括檢驗檢測認定機構、新型研發機構、新型孵化器運營機構、知識產權代理機構等)、金融服務、文化、現代商貿流通、專業服務(包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等。
(二)用人單位須在高新區進行工商注冊,有健全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法人機構。集群注冊企業不在補貼范圍內。
第四條補貼標準如下:
(一)博士補貼10萬元,分三年發放。第一年補貼3萬元、第二年補貼3萬元、第三年補貼4萬元。
(二)碩士補貼3萬元,一次性發放。
(三)本科補貼1.5萬元,一次性發放。
符合《東莞市新時代創新人才引進培養實施方案》規定的博士、碩士,可同時申請東莞市新時代創新人才引進綜合補貼,市、高新區兩級累計最高補貼分別為20萬元和6萬元。符合《東莞市新時代創新人才引進培養實施方案》中市級“倍增計劃”試點企業的,本科最高補貼3萬元。
第五條 申請人須符合條件如下:
(一)博士、碩士
1.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博士、碩士學歷;
2.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及以上勞動合同,在該單位工作并依法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1年(申請人入職時間以在該單位參保時間為準);
3.于2019年1月1日之后引進高新區(引進時間以首次在高新區繳納社會保險起始時間為準);
4.人事檔案在東莞市(境外人才除外)。
(二)本科
1.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學歷,入職申報單位時須為應屆畢業生(畢業日期以畢業證時間為準);
2.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及以上勞動合同,在該單位工作并依法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1年(申請人入職時間以畢業后起在該單位參保時間為準);
3.于2019年1月1日之后引進高新區(引進時間以首次在高新區繳納社會保險起始時間為準)。
第六條《東莞市新時代創新人才引進培養實施方案》中職稱、學歷綜合補貼由高新區承擔的部分,以及本規定的學歷補貼,按照“就高從優不重復”的原則進行核減。如《東莞市新時代創新人才引進培養實施方案》有調整,則按照最新調整方案執行。新引進人才綜合補貼每人限申領一次,已享受過高新區新引進人才往期補貼的申請人不能重復申請本補貼。
第三章資金申請
第七條 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松山湖分局每年公開發布補貼申報指南,明確申報受理流程、時限、材料要求等。補貼分年度發放的,在第二年、第三年需提交資金發放申請并提供補充資料。
第四章罰則
第八條 申請人應如實提供申報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如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或以不正當手段騙取補貼資金的,經查實后,將取消申請資格并追繳已撥付的財政補貼資金;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申請人所在單位應認真審核申報材料,并對擬補貼人員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一經發現存在造假行為的,將取消該單位所有人員享受補貼的資格,追回所有已享受補貼人員的補貼資金,并予以通報。
第五章附則
第十條 本規定由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松山湖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