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促進科技、金融、產業的深度融合,規范對揭陽市科技金融產業融合風險準備金的管理,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9〕1號)文件精神,結合揭陽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揭陽市科技金融產業融合風險準備金(以下簡稱風險準備金)是指由揭陽市財政性資金及省財政科技專項資金共同設立,在合作金融機構開展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業務發生損失時,給與一定比例風險補償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不良貸款指銀行按照銀保監會貸款五級分類辦法確定的次級、可疑、損失類貸款。
本辦法所稱的不良貸款凈損失,是指銀行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貸款,獲得貸款的企業未能按合同約定向銀行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并最后產生不良貸款,銀行依據相關合同完成所有法律規定的追償程序后仍無法收回的部分:包括逾期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及訴訟等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二章 風險準備金的使用與標準
第四條 風險準備金的使用原則
(一)根據本市創新驅動發展規劃,確定需要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二)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明確目標,突出重點,規范程序,科學評估,擇優扶持。
(三)專款專用,嚴格監督,確保風險準備金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并及時核銷。
(四)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不以盈利為目的。
第五條 風險準備金用于支持本市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工作的開展,主要包括:
(一)支持鼓勵各合作銀行在本地區成立科技支行或專門機構開展科技金融工作。
(二)支持本地區科技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
(三)市政府提出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發展的其他政策措施。
第六條 風險準備金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須符合以下準入條件:
(一)注冊地為揭陽地區的企業法人,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
(二)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三)具有組織實施項目的研發能力、創新管理人才團隊和一定的經濟規模。
(四)無違規違法經營記錄,信譽良好。
優先支持能提供銀行認可的抵押物,如房地產、設備等作擔保的企業。
第七條 風險準備金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有效期內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二)市級以上科技計劃項目承擔企業。
(三)獲得發明專利、國際PCT專利授權1件以上或實用新型專利2件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四)符合本市科技規劃發展方向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第八條 合作銀行對單個企業貸款的最高額度不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兩年。
風險準備金承擔有限代償責任,代償總額以存入風險準備金賬戶余額為限。風險準備金對單個企業的不良貸款凈損失按50%的比例進行補償,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三章 風險準備金的設立和管理
第九條 風險準備金由市財政性專項資金及省財政科技專項資金共同設立,由市級財政籌資2000萬元,省財政專項資金出資2320萬元,共4320萬元。經市政府批準,專項資金可予調整。
第十條 風險準備金合作銀行的產生。市科技局向社會公開征集風險準備金合作銀行,對符合本辦法相關要求、有意從事科技金融信貸業務、管理規范的揭陽市轄內銀行機構,可向市科技局申請,經市科技局遴選后報市政府確定合作對象,市科技局與其簽訂《揭陽市科技金融產業融合風險準備金項目協議》。
第十一條 風險準備金統一存入市科技局在合作銀行開設的風險準備金結算專戶,專款專用,單獨列賬,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其他用途支出。市科技局指定專人管理風險準備金結算專戶和會計賬務。
第十二條 風險準備金管理服務工作的費用開支,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列支。
第十三條 建立風險準備金使用管理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成員由市科技局、合作銀行組成,研究決定風險準備金相關政策及使用管理等重要事項,聯席會議由市科技局負責召集,職責相關的成員單位參加。
第十四條 市科技局是風險準備金的管理和監督單位,相關合作銀行是風險準備金分擔機制項下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的合作機構,揭陽市科技金融服務中心是風險準備金的服務機構。根據工作性質,各方職責分工如下:
(一)市科技局
1.負責風險準備金管理,負責核銷風險準備金代償資金,承擔風險準備金的賬戶的開立、管理、資金核算管理。
2.統籌負責貸款項目的申請和初審。
3.協調解決風險準備金設立、實施過程遇到的問題和困難。
4.負責召集有關成員單位召開聯席會議研究決定風險準備金有關事項。
5.對風險準備金運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預算執行和風險準備金實施效果開展績效自評;每年向市財政局報送有關報表和績效情況。
(二)合作銀行機構
1.協同做好貸款項目的申請和推薦。
2.作為貸款風險準備金的存放機構。
3.提供不低于風險準備金10倍數額的貸款額度。
4.負責風險準備金準入企業貸款的審查、發放和管理。
5.負責風險準備金入池企業不良貸款的追收,包括通過法律手段追收;經法院出具生效的判決書后,辦理風險準備金代償手續。
6.根據本辦法,按相關比例、程序扣劃、分賬、審核、監督風險準備金賬戶。
7.每季度報送風險準備金使用情況季報表及有關材料。
(三)揭陽市科技金融服務中心
1.協助做好貸款項目的申請和推薦。
2.負責服務企業與銀行的對接。
3.協助辦理具體貸款項目的風險準備金手續。
4.對風險準備金運作情況進行跟蹤監測。
第四章 風險準備金運作程序
第十五條 風險準備金項目的企業準入與貸款程序如下:
(一)準入企業征集公告。市科技局牽頭發布關于公開征集風險準備金項目準入企業的通知,說明項目內容及準入條件。
(二)企業提出申請。企業向推薦方(下列單位之一:市科技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合作銀行、揭陽市科技金融服務中心)遞交《揭陽市科技金融產業融合風險準備金入池企業申請表》。
(三)企業準入初審。市科技局受理申請表,并對項目相關資料進行初審。
(四)召開聯席會議。市科技局召集相關合作銀行機構召開聯席會議,對擬申請貸款的企業清單進行審核并將審核同意后的企業納入客戶清單庫,出具會議紀要。為提高工作效率,經各方同意,聯席會議可以文件會簽形式進行。
(五)審批放款。合作銀行在收到會議紀要后,及時落實相關手續,根據企業需求盡快放款。
第十六條 貸款項目在獲得合作銀行審核通過并發放貸款后,合作銀行按季度向市科技局提交資料,包括:
(一)《揭陽市科技金融產業融合風險準備金入池企業季報表》,內容包括企業名稱、放款金額、貸款余額、發放日期、到期日期、利率等要素。
(二)當季度風險準備金池銀行賬戶對賬單。
(三)當季度借款企業提供的財務報表。
(四)其他必要材料。
揭陽市科技金融服務中心協助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 貸款企業(以下稱借款人)貸款本息發生逾期由合作貸款銀行履行追償義務。經確認借款人確實無法還款,啟動風險準備金代償機制。程序如下:
(一)借款人出現經營困難,經催收仍無法按期還本付息的,其貸款即列為不良貸款,合作貸款銀行通過法律手段追收。履行相關法律程序,根據法院出具的生效判決書確認貸款本息損失金額后,申請啟動風險準備金代償機制。
(二)合作貸款銀行以書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提交代償申請,包括以下有關貸款損失材料:
1.《揭陽市科技金融產業融合風險準備金入池企業貸款代償申請書》。
2.貸款合同(有擔保的項目,提供銀行與擔保人簽署的擔保合同)及放款憑證。
3.貸款的不良分類及損失金額的證明材料。
4.法院判決書。
5.其他必要材料。
(三)市科技局核實貸款本息損失情況,匯總相關資料,填寫《揭陽市科技金融產業融合風險準備金入池企業貸款代償審批表》,征求市財政局意見后,報市政府批準。市政府批準后,市科技局與合作貸款銀行于15個工作日內完成辦理相關賬務處理手續。在完成風險準備金補償賬務處理后3個工作日內,合作貸款銀行向市科技局出具相關風險準備金代償憑證。
(四)本辦法項下出現首筆不良貸款時,合作貸款銀行可暫緩相關項目貸款發放,知會各方啟動貸款項目風險評估;出現第二筆不良貸款時,合作貸款銀行可暫停相關項目貸款發放,重新評估科技信貸項目貸款風險,在確定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重啟本管理辦法項下貸款審核、發放。
(五)本辦法項下貸款本息損失預計達到風險準備金總額時,由合作貸款銀行提請聯席會議同意,可向貸款企業追加必要的擔保措施,使本管理辦法項下科技信貸項目得以持續進行。
第十八條 經法院依法處置貸款抵質押物、并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后,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可再執行財產或法院裁定執行程序終結或中止后,仍無法收回的貸款本息及訴訟費確認為不良貸款的凈損失。
(一)對產生凈損失的貸款由合作貸款銀行出具報告,報聯席會議審批,審批通過后合作貸款銀行不再承擔追償責任,但可繼續通過法律途徑追收。
(二)以審批時點作為終點,重新計算不良貸款本金、逾期貸款利息及訴訟等實現債權的費用的總金額,按第十七條的規定由風險代償資金按比例及多退少補的原則,核銷各自貸款準備金損失部分。
第五章 風險準備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市科技局應設立專門的會計賬目,對風險準備金的活動情況進行賬務記錄。
第二十條 在執行風險準備金項目管理過程中,各實施主體不得違反市場自由競爭規則,私自設定違反公平、公正的條款。
第二十一條 合作銀行負責對貸款企業及貸款狀況進行監控,及時發現存在問題,會同市科技局建立完善風險準備金入池企業的退出機制,防止出現貸款風險。
第二十二條 貸款企業因違反財經紀律、提供虛假信息、騙取風險準備金、惡意逃避債務等行為導致風險準備金損失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市科技局負責對風險準備金項目實施監督檢查,建立項目追蹤反饋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進行現場檢查,并按規定進行績效評價,最大限度降低風險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考慮到政策的延續性,在本辦法出臺之前,原《揭陽市金融科技產業融合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修訂)》及相關項目協議項下存量貸款如產生損失,按原辦法規定的中國銀行揭陽分行承擔50%、風險準備金承擔50%的比例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8日起實施,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風險準備金如有新增省級、縣級和鎮級專項資金支持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如與上級管理規定相違背,以上級的有關管理規定為準。
本辦法有效期5年。期滿前,如出現需要提前終止揭陽市科技金融產業融合風險準備金項目情況的,可在貸款企業結清合作貸款銀行全部貸款本息后,對風險準備金殘值進行清算。清算后風險準備金如有剩余,按原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如有不足,由合作貸款銀行按不良貸款進行管理處置,合作方不再承擔責任。具體由市科技局與合作銀行協商確定退出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