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關于瞪羚企業的認定及資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激發企業創新活力,重點培育和鼓勵引進一批快速增長、創新性強的優質企業,創建創新型園區,推進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佛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佛山高新區管委會)決定開展瞪羚企業認定及扶持工作,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瞪羚企業是指成長速度快、創新能力強、發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從事高新技術產業的成長型企業。
第三條 佛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佛山高新區)瞪羚企業培育庫入庫企業培育期為3年,到期后企業可再次申請。佛山高新區瞪羚企業培育庫實行動態管理,每年進行企業動態評估,未通過年度動態評估的企業不可享受本細則規定的當年度政策扶持。
第四條 佛山高新區管委會在佛山高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財政資金用于瞪羚企業的認定及資助,培育具有影響力的瞪羚企業集群,提升區域經濟發展活力,推動佛山高新區高質量發展。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佛山高新區管委會科技創新局(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科技創新局)的主要職責是:編制瞪羚企業的認定及資助實施細則;編制申報指南和通知,組織開展項目申報、審核、立項、結題等工作;組織開展績效評價;負責項目監督與管理,做好佛山高新區各園管理局的指導與監督工作;接受佛山高新區紀檢監察工作委員會、佛山高新區管委會規劃和財政局(以下簡稱規劃和財政局)等的監督。
第六條 規劃和財政局的主要職責是:按規定撥付資金;監督專項資金使用。
第七條 佛山高新區各園管理局(以下簡稱各園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協助開展項目申報、審核及資金撥付等工作;按評審結果及各園政策兌現安排給予項目資金配套支持;對轄區內項目承擔單位資金的使用進行指導與監督,及時反映和糾正資助資金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接受科技創新局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三章 認定條件
第八條 申報“瞪羚企業”的企業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必須是在佛山高新區范圍內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納入火炬統計的單位,信用記錄良好。
(二)行業性質:符合佛山高新區產業發展方向,重點支持高端裝備制造、智能家居、新材料、電子核心、生物醫藥與健康、生產性服務業等產業及機器人、增材制造、新能源汽車、氫能源、工業互聯網等新產業新業態;煙草、鐵路、礦產資源、公用事業、房地產、基礎建設、銀行、保險、傳統商貿等壟斷型、資源型、過剩產能型、低端制造型行業除外。
(三)企業性質:非大型央企、國企、外企的生產基地、分公司、銷售公司、貿易公司等。
(四)企業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重大安全事故和失信行為。
第九條 “瞪羚企業”的認定,須同時滿足“規模效益指標”和“創新門檻指標”:
(一)規模效益指標
入選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Ⅰ: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15年,近四年第一年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上且四年復合增長率20%以上,且上一年度年正增長;
Ⅱ: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15年,近四年每年雇員總數100人以上且復合增長率30%以上,且上一年度正增長;
Ⅲ: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5年,且上一年度營業收入5億元以上,且近三年營業收入無大幅度下降(下降比例不超過10%);
Ⅳ: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10年,且上一年度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上,且近三年營業收入無大幅度下降(下降比例不超過10%)。
(二)創新門檻指標
近四年平均研發投入強度(四年研發投入總和/四年營業收入總和)達到2.5%。
第四章 認定程序及資助政策
第十條 佛山高新區管委會根據工作計劃和目標,按照“申報、評審、審議、公示和公布”流程,開展瞪羚企業認定工作。
(一)申報
1.科技創新局編制申報指南和通知,明確項目支持對象、組織形式、申報要求、申報時間、申報流程、材料要求等內容,申報指南和通知在“佛山扶持通”進行發布。
2.申報單位登陸“佛山扶持通”,按照當年度發布的申報指南和通知要求在線填寫申請表,并上傳相關材料和附件。各園管理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后,申報單位按要求提交紙質材料。
3.申報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1)申報書;(2)企業營業執照;(3)經審計的企業近4年財務審計報告或相應社保人數相關材料;(4)經有資質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出具的企業近4年研發費用相關材料;(5)信息采集表;(6)申請承諾書。
(二)評審
科技創新局或受托第三方服務機構進行項目評審,經線上和線下書面評審程序,形成佛山高新區瞪羚企業推薦名單。
(三)審議
推薦名單經佛山高新區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議討論研究后,形成擬認定名單。
(四)公示
科技創新局將擬認定名單在“佛山扶持通”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不低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接到相關異議的,由各園管理局配合科技創新局調查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處理意見報佛山高新區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
(五)公布
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認定名單在“佛山扶持通”對外公開發布。
第十一條 佛山高新區瞪羚企業扶持政策包括以下方面:
(一)加強企業認定獎勵
對首次獲得佛山高新區瞪羚企業認定的企業,給予25萬元一次性資金獎勵。
(二)提升企業引智聚才
對在庫企業首次聘請的留學歸國人員、外籍常駐人員,給予被聘請人員稅前年薪5%獎補,單個企業每年獎補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三)加強企業技術創新
1.對在庫企業上一年度發生的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20%給予額外獎勵,單個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60萬元。
2.鼓勵符合佛山高新區產業發展方向的企業轉化或應用國內外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創新成果。對在庫的成果交易受讓企業給予上一年度成果交易費用10%的資金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20萬元。
(四)創新融資政策支持
1.鼓勵瞪羚企業拓寬融資方式,促進企業獲得風險投資,按在庫企業上一年度獲得融資額的3%給予風險投資機構獎勵,單個風險投資項目扶持資金總額不超過30萬元;對獲得風險投資的在庫企業,按企業上一年度獲得融資額的5%給予獎勵,單個風險投資項目扶持資金總額不超過50萬元,單個企業每年扶持資金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2.設立企業融資專項資金,用以企業融資補貼。對在庫企業上一年度銀行貸款予以貼息支持,補貼金額為企業上一年度支付銀行貸款利息總額的30%,單個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五)搭建瞪羚俱樂部
定期舉辦不同主題的“瞪羚俱樂部”交流會,以科技創新、金融、管理等為主題,對接國內外知名專家、企業領袖,增加瞪羚企業與高端創新資源之間的交流合作。
(六)促進企業加強外部交流
加強對接國際先進理念與技術,每年組織一期瞪羚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學習交流會,到國內外知名企業、創新服務機構等學習借鑒其經營理念、管理模式以及技術創新經驗,學習交流活動涉及的培訓費、交通費、住宿費等相關費用由佛山高新區管委會承擔。
第十二條 鼓勵各園管理局根據實際給予配套支持。
第五章 資金撥付及管理
第十三條 佛山高新區瞪羚企業認定名單公布后,按照《佛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財政專項經費支出管理辦法》規定審批程序,做好資金支出審批。科技創新局根據各園管理局項目申報情況,申請劃撥對應項目資助資金給各園管理局,各園管理局劃撥資助資金及配套支持資金(如有)至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四條 瞪羚企業認定及資助實行信息公開管理,除涉及保密要求等特殊情況不予公開之外,按照《佛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在“佛山扶持通”進行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預算年度終了或預算執行完畢,由科技創新局對當年度瞪羚企業扶持資金的績效指標完成情況和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評價,形成自評報告報規劃和財政局備案。績效評價具體工作參照《佛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開展。
第十六條 佛山高新區管委會計提專項資金總額1%的前期工作經費(用于下一年度預算項目入庫的前期論證、立項、入庫評審等)及1%的事中事后工作經費(用于本年度及以前年度項目驗收考評、監督檢查、內部審計、績效管理等)。有其他文件專門就工作經費作出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對負責專項資金管理的佛山高新區管委會分管領導、部門領導、經辦人員在專項資金評審、分配、審批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視情節輕重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財政資金申報、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作出嚴肅處理,追回專項資金,5年內停止其申報專項資金資格,并向社會公開其違法違規信息。
第十九條 第三方服務機構按照科技創新局委托事項要求開展具體事務性工作。對第三方服務機構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立即終止合作協議,取消其提供服務資格。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除政策明確規定額外獎補情況外,對符合本細則同時又符合佛山市其他扶持政策規定的同類事項,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給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佛山高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原《佛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瞪羚企業認定及扶持辦法》(佛高新〔2018〕52號)廢止。本細則實施前已認定的瞪羚企業,相關配套扶持政策按原《佛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瞪羚企業認定及扶持辦法》(佛高新〔2018〕52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