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外資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39 號),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 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 號)的有關要求,充分發揮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稅收政策作用,促進我省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服務能力提升,規范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行政轄區內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申請、認定和管理工作。
深圳市為計劃單列市,另行制定其轄區內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三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遵循放管結合、動態管理、跟蹤服務、公開透明原則。
第四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廣東省行政轄區內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五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建立廣東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機制, 主要職責為:
(一) 研究部署全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 解決我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二) 指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評審組織工作,審議認定評審結果。
(三) 協調、解決認定管理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四) 指導、管理、監督、檢查各地市相關職能部門協同開展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實施工作,指導查處、整改發現的問題。
第六條 省科技廳負責全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 對接國家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要求,指導、組織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牽頭相關職能部門開展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政策宣貫。
(二) 受理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申報,組織專家評審,提交專家評審意見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審議,對通過審議的認定評審結果進行公示,認定結果備案;
(三) 負責遴選參與認定工作的評審專家,并加強監督管理。
(四) 受理對已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舉報及資格復核申請,組織專家論證核查,并將相關情況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議定,指導相關地區、企業落實整改。
(五) 負責認定管理日常協調溝通工作和議定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各地市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區域內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申報工作。
第三章 認定條件與程序
第八條 認定為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 在廣東省內注冊的法人企業。
(二) 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詳見附件 1)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三) 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 50%以上。
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是指在企業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 183 天以上的職工人數。企業職工總數包括企業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在職人員可以通過企業是否繳納社會保險費來鑒別;兼職、臨時聘用人員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 183 天以上。
企業當年職工總數、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員工數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數計算。
月平均數=(月初數+月末數)÷2
全年月平均數=全年各月平均數之和÷12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四) 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 50%以上。
總收入是指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收入總額與不征稅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
企業應正確核算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企業總收入,并由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審計報告。
(五)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 35%。
第九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采取集中申報、統一受理、定期評審、結果公示的方式。企業申報材料受理工作在每年8 月底前完成,評審、公示備案工作在每年 10 月底前完成,具體時間在省科技廳官網上發布。
第十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程序如下: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企業,本著自愿原則,登錄“ 全 國 技 術 先 進 型 服 務 企 業 業 務 辦 理 管 理 平 臺(“http://tas.innocom.gov.cn”,以下簡稱技先平臺)進行注冊登記、在線填寫《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復核)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并按《認定申請材料清單》(詳見附件2)上傳相關佐證材料,同時報送包含《申請表》及相關佐證材料的紙質申報材料(均要加蓋企業公章)至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
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收到企業申報材料后,組織相關部門按照管理辦法和申報通知的要求對申報材料完整性進行審核,出具核查意見并報送省科技廳。
省科技廳牽頭組織專家對企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出具認定評審專家意見。
省科技廳負責匯總綜合專家評審意見,并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審議,審議通過的企業向社會公示 10 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企業,由省科技廳組織論證核查后,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審定處理。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查異議不成立的企業,由省科技廳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發文認定為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并將經認定企業名單、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有關情況通過科技部“技先平臺”備案,根據“技先平臺”備案企業編號,為企業印制頒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
第十一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有效期為三年,自“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企業可在有效期滿當年提出重新認定申請,逾期未提出重新申請認定或者重新認定不合格的,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在申報前和認定后,均須及時在商務部“服務貿易統計監測管理信息系統(服務外包信息管理應用)”中填報企業基本信息,按時報送數據。
第四章 監督管理與服務
第十三條 各級科技部門會同同級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對經認定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做好日常跟蹤管理工作。
有關部門在日常跟蹤管理過程中,發現企業認定申報不符合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條件的,應提請省科技廳匯總并牽頭組織復核。復核后確認企業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省科技廳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撤銷企業的認定資格,取消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并追繳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
第十四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包括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重組、轉業和遷移等),應在三個月內向省科技廳報告。經省科技廳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 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不變,對于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
第十五條 參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認定工作的各部門、機構和人員對其所承擔工作負有誠信、合規、保密義務。以上人員在認定工作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七條 本辦法依照《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 號)、《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 號)規定時間起實施,有效期為 3 年。已認定的 2017 年度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繼續有效。
附件:
1.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
2.認定申請材料清單
附件1
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
一、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
類 別 |
適用范圍 |
軟件研發及開發服務 |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業、零售、服務、能源、物流、交通、媒體、電信、公共事業和醫療衛生等部門和企業,為用戶的運營/生產/供應鏈/客戶關系/人力資源和財務管理、計算機輔助設計/工程等業務進行軟件開發,包括定制軟件開發,嵌入式軟件、套裝軟件開發,系統軟件開發、軟件測試等。 |
軟件技術服務 |
軟件咨詢、維護、培訓、測試等技術性服務。 |
(二) 信息技術研發服務外包。
類 別 |
適用范圍 |
集成電路和電子電路設計 |
集成電路和電子電路產品設計以及相關技術支持服務等。 |
測試平臺 |
為軟件、集成電路和電子電路的開發運用提供測試平臺。 |
(三) 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外包。
類 別 |
適用范圍 |
信息系統運營和維護服務 |
客戶內部信息系統集成、網絡管理、桌面管理與維護服務;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統、遠程維護等信息系統應用服務。 |
基礎信息技術服務 |
基礎信息技術管理平臺整合、IT 基礎設施管理、數據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務、通訊服務等基礎信息技術服務。 |
二、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
類 別 |
適用范圍 |
企業業務流程設計服務 |
為客戶企業提供內部管理、業務運作等流程設計服務。 |
企業內部管理服務 |
為客戶企業提供后臺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財務、審計與稅務管理、金融支付服務、醫療數據及其他內部管理業務的數據分析、數據挖掘、數據管理、數據使用的服務;承接客戶專業數據處理、分析和整合服務。 |
企業運營服務 |
為客戶企業提供技術研發服務、為企業經營、銷售、產品售后服務提供的應用客戶分析、數據庫管理等服務。主要包括金融服務業務、政務與教育業務、制造業務和生命科學、零售和批發與運輸業務、衛生保健業務、通訊與公共事業業務、呼叫中心、電子商務平臺等。 |
企業供應鏈管 理服務 |
為客戶企業提供采購、物流的整體方案設計及數據庫服務。 |
三、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適用范圍 |
知識產權研究、醫藥和生物技術研發和測試、產品技術研發、工業設計、分析學和數據挖掘、動漫及網游設計研發、教育課件研發、工程設計等領域。 |
四、服務貿易類
類 別 |
適用范圍 |
信息系統集成服務 |
系統集成咨詢服務;系統集成工程服務;提供硬件設備現場組裝、軟件安裝與調試及相關運營維護支撐服務;系統運營維護服務,包括系統運行檢測監控、故障定位與排除、性能管理、優化升級等。 |
數據服務 |
數據存儲管理服務,提供數據規劃、評估、審計、咨詢、清洗、整理、應用服務,數據增值服務,提供其他未分類數據處理服務。 |
(二) 研究開發和技術服務。
類 別 |
適用范圍 |
研究和實驗開發服務 |
物理學、化學、生物學、基因學、工程學、醫學、農業科學、環境科學、人類地理科學、經濟學和人文科學等領域的研究和實驗開發服務。 |
工業設計服務 |
對產品的材料、結構、機理、形狀、顏色和表面處理的設計與選擇;對產品進行的綜合設計服務,即產品外觀的設計、機械結構和電路設計等服務。 |
知識產權跨境許可與轉讓 |
以專利、版權、商標等為載體的技術貿易。知識產權跨境許可是指授權境外機構有償使用專利、版權和商標等;知識產權跨境轉讓是指將專利、版權和商標等知識產權售賣給境外機構。 |
(三)文化技術服務。
類 別 |
適用范圍 |
文化產品數字制作及相關服務 |
采用數字技術對舞臺劇目、音樂、美術、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獻資源等文化內容以及各種出版物進行數字化轉化和開發,為各種顯示終端提供內容,以及采用數字技術傳播、經營文化產品等相關服務。 |
文化產品的對外翻譯、配音及制作服務 |
將本國文化產品翻譯或配音成其他國家語言,將其他國家文化產品翻譯或配音成本國語言以及與其相關的制作服務。 |
(四) 中醫藥醫療服務。
類 別 |
適用范圍 |
中醫藥醫療保健及相關服務 |
與中醫藥相關的遠程醫療保健、教育培訓、文化交流等服務。 |
附件2
認定申請材料清單
(一)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請表》;
(二) 企業開展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論述( 1000 字以內),主要內容包括如下內容:1.企業的基本情況;2.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和研發活動情況;3.企業提供服務、經營管理情況;4. 企業發展前景與規劃;5.企業在行業中的地位與競爭優勢;6.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登記的離岸服務外包合同;
(三) 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網上申報材料提交掃描件,紙質申報材料提交加蓋企業公章復印件;
(四) 經有資質中介機構鑒證的上一個會計年度企業財務審計報告(含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上一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包括主表、表一及與企業不征稅收入相關的附表等)復印件;
(五) 企業工作場所證明復印件(企業房屋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
(六) 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收入證明材料:企業上一年度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以及離岸外包收入表;企業上一年度技術服務合同、技術開發(委托、合作)合同(協議書)等復印件;企業上一年度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 50%以上)的票據復印件;企業上一年度從事離岸外包業務的外匯收入(占企業當年全部收入 35%以上)的銀行結匯或外匯收入核銷票據復印件;
(七) 企業員工花名冊(須標注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員工), 大專以上學歷員工占企業員工比例說明,上一年度 1 月份、3 月份、9 月份、12 月份共 4 個月份的企業員工個人所得稅的繳納人數匯總數截圖或員工社保繳納人數證明材料(只需匯總數,加蓋企業公章),大專以上學歷員工的學歷證書復印件由企業造冊留存備查;
(八) 企業如通過國際資質認證,則提供證書復印件,例如開發能力和成熟度模型認定證書、開發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認定證書、IT 服務管理認定證書、信息安全管理認定證書、服務提供商環境安全認定證書、ISO 質量體系認證證書、人力資源能力認證證書等;
(九) 企業如有開展技術先進型服務或具備技術能力的相關證明材料,則提供材料復印件,例如具有代表性的省部級以上科技計劃立項合同、獲省部級以上科技獎勵證書、知識產權證書等復印件;
(十) 人民銀行備案的征信機構出具的誠信報告;
(十一) 其他需報送的材料。